close

 

 

金包里林姓番業主初探

 

 

 

 

 

 

 

 

 

一,本文得以完成要感謝仰同長兄的林清華先生之助。

 

一,文中使用「蕃」、「番」等字,係依史料用字,絕非歧視用語,若有冒犯,尚請見諒。

 

 

 

 

 

                                    李季光 

 

 

 

 

 

 

 

  

 

 

 

 

 

前言

 

 

 

本文探討金包里林姓番業主家族從清乾隆時期到民國時代的演變,並企圖重建林家部分家族表,文中對當時相關術語,在能力可及範圍內,盡量做簡單解釋,如有誤讀,純因個人才學所限,但望海涵,並予指正。

 

 

 

如一般所知,平埔族曾被稱為「熟番」,是台灣這塊土地的早期主人,清朝大量漢人移墾台灣,平埔族被漢化,幾乎所有相關族群的語言、文化消失殆盡。昔時活躍於金包里(今新北市金山區)的平埔族為凱達格蘭族,因祖源相同及共同經濟生活圈,金包里社和大雞籠社(今基隆市)、三貂社(今新北市貢寮區)三社併稱金雞貂。

 

平埔族以漁獵為主,兼有小型旱地農作,生產瓜、薯等作物,屬原始農業,完全不敵漢人帶來的水田產值,清廷為保護平埔族生計,規定族社共同產業不得買賣,以避免平埔族土地為漢人侵奪盡淨,漢人乃以佃農名義向族社租地承耕,土地名義上仍屬平埔族社所有,漢佃則每年向族社繳納番大租,以分配給族人口糧,賴以生存,族中負責向漢佃徵收番大租的頭面人物,即番業主,或稱番頭家,是族社中的權力核心人物。

 

 

 

原則上,番業主由族人共推後,向官府舉薦,由官府給出戳記(官章),才有權管收大租、分配口糧。

 

 

 

但漢人侵奪手段百計叢生,平埔族土地大量流失,土地實際經營權落入漢人手中,族社有租無地。明治38(1905),日本政府以現金和公債(主要是公債)買回大租權,番大租變成一堆廢紙,番大租和番業主也成歷史,至此,原已失去土地的平埔族,再度失去大租權,變成無地又無租。

 

 

 

即使有少數番業主辛苦抵擋漢人侵奪,在日本時代仍保有較多土地,但到民國42(1953),國民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以股票、債券、支票,低價強制收購地主土地,番業主最後的田產也變成一堆廢紙。

 

 

 

 

 

 

 

 

 

 

 

 

 

 

 

一,開基祖:金生

 

 

 

金包里自始至終只有林姓番業主一支,1由開基祖金生在乾隆晚期,自備工本,開墾荒埔,後由官府給出戳記,成為番業主。光緒15年(1889年),基隆撫民理番分府林桂芬示諭稱:

 

 

 

據金包里社番業戶林獅,即林集賢禀稱,承祖林金生於乾隆四十一年間,有自備資本,墾成金包里一帶地段,經蒙前淡水廳憐恤,賞給金包里業戶諭戳,管收大租,并發給番丁口糧等事。(總督府:132號)(林獅為金生曾孫,後文證。)

 

 

 

又,道光17年(1837年),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雲貼出的曉諭也稱:

 

 

 

據金包里社業戶林慶添禀稱,切()添社自祖父乾隆四十一年承墾,費本孔急,闢難成田,迨五十一年,公中堂福平宦台疆,矜憐番黎,奏准台疆業,不論報陞未報陞,此恤歸番為口糧,時添祖父陸續招佃開墾,就地抽的口糧,以活番命。(總督府:124號)(林慶添為金生之孫,後文證。)

 

 

 

兩項文件指出,金生在乾隆41年自備工本開荒,費工10年,仍難成功,期間清廷諭令,給金生金包里番業主戳記,負責掌管該地區大租,發給番丁口糧,金生自此成為金包里的唯一番業主。

 

 

 

一般來說,早期台灣拓墾的方式,如屬無主荒地,須由墾戶向官府請領執照後,招佃分股開墾,一般36年之間要墾成田園,向官府報陞(向官方登記,並由官方清丈、定等則,編入圖冊,如期納稅);如屬平埔族的獵場、埔地,則由番社給出給墾字或招佃字、永佃字(字即字契、契約),承墾的漢佃通常要交給番社一筆番底銀,這筆錢名義上是承墾或承耕土地的權利金,實際上則是買地錢,亦即土地墾成後,實際經營權屬於漢佃,未來土地要再轉手或做其它使用,悉聽漢佃處置,番業主或業戶都無置喙餘地,所以字契中慣常出現「永為己業」字眼,意指土地開成後,除必須向業主納番大租外,田業成為佃戶永遠的私業,正如同永佃字所示的字面意義一樣。

 

 

 

漢佃取得土地開墾權後,需自備資本開荒,開墾期間,因收穫不穩定,所以民間一般合議,業主收取農穫的百分之十五,佃戶取百分之八十五,此謂「一九五抽的」(之所以取名一九五抽的,因過去古人以十為準,而非以一百為準,因此分配時,先分成業主得一,佃戶得九;再從佃戶所得的九中,抽出五來給業主,結果就是業主得百分之十五,佃戶得百分之八十五,故名一九五抽的。有的是二八抽的,那就直接業主得二、佃戶得八。),前述總督府:124號文件就地抽的口糧,以活番命中的字,即此一九五抽的之意。當然一九五抽的只是一般狀況,農穫實際如何分配,仍聽業佃雙方合議。

 

 

 

35年後,荒地開成熟田,業佃雙方會再立契,此時佃戶所繳番大租就成定額,以金包里林家的田業為例,定例為每甲收取4石番大租,不論該年收成如何,佃戶都要給金包里社4石的番大租,當然番大租定額的額度因地肥瘠及業佃雙方共識而異,即以金包里為例,同樣在麻里阿突這個區塊,番大租有收到每甲8石的,也有每甲才收1石。2園(菜園、果園等旱地)的番大租通常為田的一半,以金包里為例,田每甲4石,園則2石。因為平埔族的地業都是社眾所共有,所以業主收了番大租後,並非私產,還須分配給社裡的族人,即番丁口糧,或者存為埔社的基金,不過平埔族漢化後,私產觀念漸深,共有產業也慢慢變成私產。

 

 

 

無論如何,平埔社地的開發,大都是招佃承墾,因為涉及資金和技術,比較少由族人自行開墾,由此,金生自備資本開荒,甚為少見,3此少見特案例,如再對照17世紀時西方人對凱達格蘭族人的描述,就更出奇。

 

 

 

如前述,金包里地處台灣頭,是北海重要海口,早期即和西方來客常有接觸,17世紀,西方文獻以Basay來稱呼後來的金雞貂三社平埔族人,根據當時荷蘭人的觀察,Basay人並非農民,而是鐵匠、木匠和砍柴工,每年6月,他們操舟前往噶瑪蘭,以自製的器物換取噶瑪蘭人的稻米、鹿皮與黃金。4西班牙人則說,Basay人像吉普賽人或漢人,過著四處流浪的生活,靠著替別的聚落村民蓋房子、鑄箭、縫衣服、製作大刀以及轉販琉璃珠與瑪瑙的方式獲取稻米,等他們糧食耗盡時,再返回該地,做23個月同樣的工作。5

 

 

 

Basay人也自稱,種米不是他們的習慣,且大台北地區只有他們Bissayer人沒有種稻。6不事農耕,具手藝人和商業性格,每年固定移工,似乎是當時西方人對Basay人觀察後的共同結論。

 

這支在17世紀自稱沒有種稻習慣的族群,竟在18世紀晚期,由金生帶頭,拋棄舊習,挽起袖子,自己開荒,此即所謂出奇之處。當然,17世紀西方人對Basay人的描述,可能只是短暫而片面的觀察結果,Basay人是否真的沒有種稻習慣,不得而知。但康熙36年(1697年)來台的郁永河稱:金包里是淡水小社,亦產硫。人性巧智。7人性巧智四個字描繪了金包里社人的海洋商業性格,在應對環境變化時靈活的一面。

 

 

 

金包里社人所具有的海洋商業性格,使他們比其他平埔族更具面對環境變遷的適應力,適應力即競爭力,這個由適應力而來的競爭力,讓金包里社人對土地所有權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和官府往來的政治手腕上,比其他平埔族群表現得更為優異,也使林家的在地影響力從清朝,穿透日本時代,到國民政府時期,一直都站在高位,後文會繼續討論這個主題。

 

 

 

 

 

 

 

 

 

 

 

 

 

 

 

 

 

 

 

 

 

 

 

 

 

 

 

 

 

 

 

 

 

 

 

 

 

二,改漢姓:林福興

 

 

 

乾隆晚期,官府給戳,金生成為番業主,他的戳記見諸乾隆55年(1793年),給湯烏的給佃字上,字樣為淡防分府北港金圭二社番業戶金生戳記8同一戳記也出現在乾隆58年(1796年)給佃人蕭汝旬的執照上,(凱達格蘭:22-23頁);也見於乾隆59年(1797年),給簡汝遜佃批執照上(大台北三348),這戳記說明兩件事,其一,金生是金圭二社(金包里社和大雞籠社)的共同業戶,大雞籠社部分大租要繳到林家公館。

 

 

 

其二,金生這個名字並不是漢名。

 

 

 

第一個理由是未冠漢姓林,做為番業主的官方戳記,稱謂不可能捨姓而不稱,一定連名帶姓,所以金生不是漢名,而是平埔族原名的音譯漢字。

 

 

 

理由二,三貂社嘉慶年間出現一批數量頗多的古文書,聯名者為所謂「五柱番耆」(應指5個部落的長老),其中就有名金生者(總督府:037041042043等號及以下多號,恕不俱載),五柱番耆的5個人或會隨時間不同而更動,但常見名如阿兵三馬抵朗肴大招等,都是平埔族原名的音譯漢字,金生這名和他們並列,應也是凱達格蘭族原名音譯漢字,金生這個名應該對應了凱達格蘭語中的某個字詞,而且這字詞會被拿來為族人命名。

 

 

 

雖然後世的古文書提到金生時,會稱名為林金生,如前舉總督府132號文件,林集賢禀稱,承祖林金生於乾隆四十一年間,...。但金生的戳記從未稱林金生者,此證金生從未改漢姓。

 

 

 

不但金生未改漢姓,他的兒子達興在他身故後,接任番業主,9也一樣未改漢姓,嘉慶10年(1806年),達興和佃首郭宗義給佃人鄧祖、張潭店地佃批字契上,達興的戳記是淡防分府給北港金圭二社番業戶達興戳記(台史所:T0233D0204-0005),正式的官方戳記一樣未冠漢姓林。10

 

 

 

 

 

金包里林姓番業主改漢姓是在達興的弟弟福興接番業主時,年份應在嘉慶16年(1811年),該年北路理番分府薛志亮示諭(總督府:121):

 

 

 

 

示諭交納以杜混收事,據金包里大鷄籠二社番三友、馬眉、林安邦、真仔走等呈稱,該社管下麻里阿突庄公租口糧原業戶建()興病故,被漢棍郭江漢踞收,毛少翁社通土翁麗水、利馬眉等貪圖租業,匿不報僉,口糧無徵,合情僉舉妥番福興充番業戶,管收分給,以免佔收匿租等情呈結前來查番社租穀係各番公共口糧,並無一己私業,毋庸妄舉業戶,致啟爭收侵蝕之端,除堂驗訊取供結,准給收租戳記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金圭二社管下麻里阿突庄番租佃民人等知悉,爾等所有佃耕該社番業田園應納番租者,務須遵照示諭,認向管租之福興交納,取具官戳完單執憑,毋許仍前任聽漢棍收吞,倘敢故違,以及抗欠短納,一經指禀,定即按名嚴拏究追,管租福興亦當秉公交收,按戶分給,以資社番口糧,如有吞欠短發,亦必從重究治,決(絕)不姑寬,各宜凛遵毋違,特示

 

 

 

嘉慶拾陸年參月十九日給

 

發貼

 

 

 

文件指出,金包里和大雞籠二社共同族人三友、馬眉、林安邦、真仔走,向官府反應,達興病故後,漢棍郭江漢冒充番業主,收起大租,並予私吞,而毛少翁社通土翁麗水和利馬眉因為自己利益算計,竟然不通報官府,所以他們薦請由妥番福興充任業主,管收大租及分配口糧等事。官府接受三友等人的建議,並予福興戳記,也告示番租佃民,大租都要交給福興,由福興來分配社丁口糧。

 

 

 

這份正式的官方文書仍稱林福興為福興,可見當時福興仍未冠漢姓,但當年隨著曉諭,發給福興戳記,這個戳記出現在同年(1811年)10月,李鐵立杜賣契字中(凱達格蘭26),給福興的戳記字樣是候補府楊給金包里番業戶林福興戳記,在這官方正式戳記中,妥番福興已經冠上漢姓,變成林福興。同一戳記也見於嘉慶21(1817),林福興立給鐵約定大租字,對象是佃人賴萬儲(凱達格蘭:頁28);也見於嘉慶24(1820),林福興立給佃人謝寧順的結定大租字。(台史所:T0233D0204-00101820年的這件文件中,除了官給戳記外,尚蓋有林福興的私章,字金包里業戶林福興圖記

 

 

 

乾隆後期,金生出任番業主,到嘉慶16年(1811年),金包里的番業主福興冠漢姓林,在官方文書上完成漢化

 

 

 

 

 

 

 

 

 

 

 

 

 

 

 

 

 

 

 

 

 

 

 

 

 

 

 

 

 

 

 

 

 

 

 

 

 

 

 

三,漢佃逆襲與林家政治手腕

 

 

 

金包里林姓番業主從金生,而達興,而林福興,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待及林福興身故,應由林福興的兒子林慶添接任業主,林慶添何時接業主,不得而知,但他以業戶之名留下的足跡,最早見於金包里聖德宮的碑文,碑刻於道光辛卯年,即道光11年(1831年),業戶林慶添捐銀捌元,額度只輸給當時金包里歐姓汛官的銀拾大元,顯示林慶添身為業主,在金包里地區頭人的地位排名第一,是當時最大的頭家。11

 

 

 

不過林慶添的業主地位一度發生嚴重危機,道光175月(1837年),葉照成、李祖、簡起、許擇、蔡四管、李長、李長、蔡在、蔡有憑、林正12仝立合約(台史所:T2033D0204-0023),稱:

 

 

 

緣我金包里庄原係界外僻處,背山面海,兼又樹木森林,編(遍)地壘石,故不堪量丈甲聲,因于乾隆年間以來,人煙稠密,墾開些少田坵,栽種禾稻什子,不能結實,近海則鹹⊙,在山則雨漫,乃三冬兩不收,雖此界外蕞爾之地,不堪清丈,亦豈不知,寸土屬王,經自前年帶發屯番,領給糧食,顧守磺土,已舉番目林金生出首,向佃抽的大租谷額,發給屯糧,嗣林金生去世,伊子福興等充,未幾,而福興染病亦故,而福興婦暫理⊙⊙該婦不能理事,又且伊子慶添又不能辦⊙,視事置之度外,復敢擅請社棍向佃⊙的橫抽,及所發屯糧俱行短折,不但尅人利己,猶且所為並不美俗,致有奸棍串仝書役到庄,稱欲清丈,勒索銀元,疊次難當,屢遭番僕,情慘異常,伏思蠧婦豈宜暫理屯糧,乃敢刻剝番僕,若不簽議再舉誠實知務之人,出首充當,勢必被遭匪淺,茲已無奈,鳩集眾佃妥議,公仝簽舉誠實金福成,出首承充,當官給領示戳,向佃公道收租,遞年帶納(空白)石,又發給屯糧,以杜情幣(弊),以安平靖,茲妥議分作四股,在本該庄應得貳股,理事應得貳股,計共四股,各宜協力,不得臨時推諉,如是臨時退縮,⊙即公罰不輕,恐口無憑,仝立合約字伍紙壹樣,各執壹紙存炤

 

 

 

 

 

道光拾柒年五月        日仝立合約字人葉照成 李祖 簡起 蔡四管 蔡國在 許擇 蔡有憑 李長生 許網 曹盛 林正 李德性 (註:文中⊙字符為無法辨識的字)

 

 

 

對該文書其中文字,試作解釋:

 

 

 

一,甲聲:古人的土地單位為甲、戈、分、釐、毫、絲、忽等,甲聲應是丈量甲數後,聲明登冊之意。

 

 

 

二,前年:並非前兩年的意思,古人台語中的「前年」,是指早些年、前幾年的意思。

 

 

 

三,屯番:後文再解釋。

 

 

 

四,社棍:清時漢人與歸化但未漢化的平埔族交易,必須透過由官府指定的社商進行,餘人不得進入番社交易,但有漢人通番語,諳番情,混入番社,非法進行買賣者,稱為社棍。此處是將社棍一詞延伸使用,泛指混入番社圖謀番利的不法漢人。

 

 

 

五,仝:同的異字。

 

 

 

六,書役:役是清時衙門的使用人之一,雖然吃公家糧,但社會地位極低,和優倡同一等級,薪水微簿,不但自己,即其子亦不得參加科舉,是為賤民,但他卻又是官府派出執行公權力的人,因此常藉公務向平民百姓勒索,索賂,如其不從,則百般刁難,向為民間詬病。書役是役的一種,負責土地丈量等工作。

 

 

 

七,本該庄應指金包里庄,但具體指誰,不明;理事所指為何,亦不明。

 

 

 

這紙文書顯示,漢佃在林福興過世後,林慶添雖接任業主,但實際由福興牽手暫理社務,管收大租,福興牽手的行事,他們無法認同,所謂蠧婦豈宜暫理屯糧,及所為並不美俗,她的罪狀包括:佃租苛刻、發糧短折,而最要害的是清丈田甲(文中3次提到清丈),因此約定共同行動,向官府簽議推翻福興牽手及林慶添,共舉誠實金福成充當業主,管收大租,這是一件共謀政變文書,因此約定不得臨時推諉退縮。

 

 

 

筆者認為,這張類檄文所提到的幾個罪狀,如福興牽手暫理社務,可能涉及番、漢性別認知的不同,屬文化差異而來的衝突;至於短發社丁口糧,真是干卿底事。真正要害的是清丈田甲,照甲收租,直擊漢佃痛處。

 

 

 

緣於漢人向番社承墾土地,常越界開墾,求其墾拓最大地片,越界所開之田,不在番大租範圍內,是漢佃白賺到的田業,因此業、佃常為此起糾紛,這些私墾田如經官府丈量,就要追繳番大租,故漢佃對丈量一事,常予抵制。13唯就番業主來說,丈量釐清田甲,才能避免土地被蠶食,下舉總督府:124號文件,即稱添思清丈佃租有增,顯示官府清丈田甲後,因追徵被私墾的田地番大租,所以清丈後番業主的租佃收入增加了。

 

 

 

至於誠實金福成是什麼角色,應該是漢佃的鳩股,其中金包里庄分得2股,理事分2股,共計4股,運作如同墾戶,漢墾戶鳩股向官方承墾無主地,獲得土地開墾權後,因土地太大無力自為,所以又招佃開墾,田成,這些佃戶一樣要向墾戶納大租,為了區別,番業主所收的大租叫番大租,墾戶所收的大租 就只叫大租,所以這些漢佃打的主意是,他們鳩股,成立墾戶,取代番業主林慶添,接手管理番大租,番大租也將一變而成一般的大租,如果這個解讀無誤,那麼漢佃的動作直如奪取平埔族祖業,金包里社恐難再存,非同小可。

 

 

 

又,現存金包里古文書中,除了這件流產的政變文書載有成立墾戶的意圖外,其它就未再發現墾戶資料,頂多只是佃首,顯示當時金包里地區土地全屬平埔族社所有,並無其它無主地。

 

 

 

 

 

 

 

事經半年,這年的11月,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雲曉諭(總督府:124): 

 

  

 

                                        為

 

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廿二日,據金包里社業戶林慶添禀稱,切()添社自祖父乾隆四十一年承墾,費本孔急,闢難成田,迨五十一年,公中堂福平宦台疆,矜憐番黎,奏准台疆業,不論報陞未報陞,此恤歸番為口糧,時添祖父陸續招佃開墾,就地抽的口糧,以活番命。添(林慶添)祖父物故,伯達興接管,繼亡,添父福興頂充,年配看守磺山屯糧,田園疲瘠,添父又故,添接元()未成,添堂搜()林潘氏(侄)文德赴轅控爭,經蒙前憲斷結。前奉憲令,書差抵丈科租,并蒙出示諭佃,每甲四石具結納官等,因佃皆觀堂,咸稱下田,比沐腴田,現遭漢棍除豆贅社,詛唆文德赴轅翻控,幸蒙批飭丈查,仁憲宋蒞損充士子科費,設立利濟義渡,實千秋惠政,添思清丈佃租有增,每年願自損給義渡谷百五十石,折銀一百五十元,赴案認納,以充經費,未丈此再飭查丈,以免偏祐,倘蒙憐准,自損飭佃每甲四石歸添自收,山林埔地一併抽的,俾永載再造之德,生死啣綾不忘,民番均沾等情。據此,除付入義添()彙詳立案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業戶林慶添戶下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該業戶已據由官請配義渡官租,每年應額一百五十石,所有承耕林慶添戶下田業,每甲四石仍向林慶添完納,山林埔地仍聽林慶添抽的,不得混聽阻拒,如敢抗違,一經該業戶指禀,悉行按名飭拏究追,各宜凛遵毋違,特示

 

 

 

道光拾柒年十一月 日

 

發貼金包里街曉諭

 

 

 

 

 

這半年間,又發生了什麼事,尚無其它文件說明,但我們從上舉文件知道,林慶添的業主地位並不確定,所謂 添接充未成,狀況可能是林福興物故後,他的牽手繼續以林福興的戳記,暫代社務,管收番大租,聖德宮的碑文林慶添雖以業戶名義捐獻,但官府可能尚未換發戳記給他,因此官府派出書役清丈田甲,並示諭,每甲4石的番大租具結納官,可能就是因為林家被揭發林福興已死,但他的牽手卻仍以他的戳記管收番大租,官府才會命令番大租不經林家,直接納官。又侄子林文德和堂嫂林潘氏聯手告官,爭取成為番業主,不過並未成功。又有漢棍除豆贅社(4字語義不明,可能總督府人員抄錄時筆誤,應指上舉漢佃薦舉金福成,成立墾戶以取代番大租一事)。

 

 

 

因此林慶添面臨3項危機,第1,尚未接位番業主,無法經手大租,他的地位和經濟利益都蒙受重大挑戰;第2,漢佃逆襲,約集薦舉金福成充當業主,並觀望抗租;第3,漢棍唆使林文德再提官司翻控。

 

 

 

面對這3方面的危機,林慶添以官府前一陣子清丈田業,讓他增加佃租為由,願每年捐出150石,折合150銀元,做為義渡經費,交換條件則是由他向佃戶收取每年每甲4石的番大租(熟田),及山林埔地抽的(一九五抽的)。

 

 

 

官府因每年可增加150銀元的義渡官租,欣然接受他的條件,示諭業下佃戶須將番大租繳給林慶添。林慶添因此輕易同時化解上述3危機。第一,既然林慶添必須年繳官府150銀元義渡官租,如果不讓他收番大租,就無法湊足這個數額,所以番大租又歸回他手中。第二,同樣的,為了足給義渡官租,官府乃出面示諭,要求業下佃戶務必如期納租,不得拖欠阻拒,否則官辦,這是讓公權力介入,幫他催租討租。第三,在官府明令大租繳給林慶添之際,也同時宣示了林慶添無可動搖的番業主地位和權利。

 

 

 

林福興父子業主地位,都曾因番大租利益,引發危機,林福興透過三友等人奔走,林慶添透過義渡官租的交換條件,都能化險為夷,穩定地位,其間人際運作與籌謀設計,都顯示林家政治手腕相當成熟,非一般鄉鄙土人可比。

 

 

 

同年12月,婁雲再示諭(總督府:125):

 

 

 

 

出示曉諭事,案據糧總書彭棟禀稱,緣蒙憲諭,著書督差,前往金包里將業戶林慶添戶下田地私墾丈報,揆補缺額,該棟遵往赴丈,先將已丈之田戶陳維壯等科租禀覆出示,每甲田除納番租外,征收官租四石,蒙憲飭佃,具結認納等因,緣該處佃人咸稱,田廋難堪兩供之意,延來具結,是以林慶添自行赴案具結,伊祖金生請損義渡官租壹百五十石,以杜伊姪林文德聽唆控爭,亦免佃人短納,此該番業戶林慶添深沐憲化,義有所感,茲書遵諭再抵,即將未丈田佃再丈,奈遇雨水連綿,不能盡丈,僅將已丈戈聲戶名造冊前來,書查該番業戶林慶添已自具結,每年認充義渡官租壹百五拾石,應請出示,按甲循照不堪等則,供納該業戶四石,未丈者悉聽該業戶抽的,庶該佃不得短納,該業戶請充義渡官租有所裨補矣,合情丈過戈聲甲冊禀覆,伏乞鴻慈電案,恩示袛遵民番均沾等情,擬以案查先擬該書勘丈具禀,并據該業主林慶添請損義渡官租,業經先後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合再出示,為此示仰林慶添戶下金包里佃人知悉,爾等承耕水田,已丈者無論田園埔地,悉聽該業戶抽的,不必加配官租,以免該田一田兩供,但業戶大租及抽的租,該佃人不得仍前短納,如敢抗違,一經該業戶指禀,悉行按名拏究,各宜凛遵毋違,特示

 

 

 

道光拾柒年拾貳月 日給

 

發貼

 

曉諭

 

 

 

這件文書是婁雲根據糧總書彭棟的報告,貼出的告示,重申番大租要繳給林慶添,糧總書也是差役,他報告奉命前往丈量林慶添戶下田業經過,並反應佃戶對既要繳番大租給業主,又要再繳每甲4石官租給官府,難堪兩供,以致抗租的輿情,所以婁雲出示告知佃人,田業只要經過丈量,就免官租,只繳番大租即可,以免該田一田兩供

 

 

 

道光17年(1837年),林慶添的番業主保位戰抵定,官方給戳,此戳記見於道光20年(1840年),曹興宗等立杜賣盡根契字,戳記字樣為淡防分府給金包里社番業戶林慶添戳記,同一戳記也見於咸豐11年(1861年),簡俊榮兄弟等仝立杜賣盡根契字(見台史所:T046303810001

 

 

 

此後,林慶添不但坐穩自己的位子,而且讓林家此後在金包里的地位無可動搖。道光24(1844),林慶添以業戶身份,和土目林慶寶、總理許艮昭、庄正邱天倫、鄉保許文進聯名,向有司報告庄民蔡草具控李阿祖、邱全等重墾佔界案。14咸豐2年(1852年),淡新檔案第22402案,金包里二坪庄(今新北市萬里區山區雙興村大坪國小附近)田業爭議案中,因爭議的田業是由林慶添給墾的,所以他被列為證人之一。

 

 

 

 

 

 

 

 

 

 

 

 

 

 

 

 

 

 

 

 

 

 

 

 

 

 

 

四,唯一戳記,業戶若干

 

 

 

金包里林家在道咸年間立下固若磐石的家業,並非林慶添一人之功,他和弟弟林再來,兄弟二人聯手打拼,造就林家此後百餘年家業,明治34年(1901年),林再來派下四房鬮約字(家族分產合約)http://nrch.cca.gov.tw/metadataserverDevp/DOFiles/pdf/00/05/73/19/cca100003-od-ta_01829_000081-0001-i.pdf(全文附文後)說,祖父林福興戳證一個,先父林再來戳證一個,證林再來是林福興之子,因早前文件林慶添都名列在前,林再來緊接其後,故推斷林慶添為兄,林再來為弟。

 

 

 

林再來的圖記首見於道光27年(1847年),為麻里阿突庄佃人李宗祖納口糧租的執單,圖記文為金包里番業戶林再來長行圖記,(台史所:T00460046040003);也見於同治元年(1862年),金包里社番林生發、生財兄弟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大台北二:頁236,原註:出自《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年,頁32。),和光緒元年(1875年),林擂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大台北二:頁243,原註:出自《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年,頁62。)。15

 

 

 

值得注意的是,林再來上舉圖記屬私章,而非官戳,前述幾位番業主他們的戳記各為:

 

 

 

金生:淡防分府北港金圭二社番業戶金生戳記

 

達興:淡防分府給北港金圭二社番業戶達興戳記

 

林福興:候補府楊給金包里番業戶林福興戳記

 

林慶添:淡防分府給金包里社番業戶林慶添戳記

 

而林再來的圖記是:金包里番業戶林再來長行圖記

 

 

 

官給的正式戳記必載有給戳的單位或官銜,林再來的圖記屬私章甚明,且上舉1847年,林再來給李宗祖的執單中,在林再來圖記內,尚有以手筆寫公館認記四字,公館,即收取番大租的社倉,漢佃每年要把番大租繳到公館來,前舉林福興立給賴萬儲鐵約定大租字中,即規定佃人挑運到倉,經風扇淨交納,不得短欠升合16這裡所說的,即社倉,也即公館17因此公館也代表番業主的「辦公廳」,公館認記的意思即,這個章雖然不是官方戳記,卻是公館認可,代表番業主的有效圖記。

 

 

 

而檢視前舉各番業主的戳記,以及官方文書(曉諭、告示、契尾等),都只稱業戶業主似乎只出現在私文書中(字契、執照、丈單等)。也因此,業主一詞用法鬆散,如嘉慶元年(1796年),林慶妙給漢佃林菜光的招耕字(台史所:T0233D0204-0004),林慶妙自稱番業主,但他的圖記是北港金社利本圖記,正式的身份則是土目或前土目。18

 

 

 

因為土目有時也管收大租,所以林慶妙自稱業主或業戶,並無衝突。嘉慶19年(1814年)林菜賣地給李德顏的立杜賣盡根字(台史所:T0233D0204-0006-001)中,業主字下,蓋的圖記是金包里社原土目利本記。原土目,即已卸任的土目,理論上不再管收大租,但仍稱業主,也可見業主在民間的使用中,不那麼嚴謹,也並不見得和他現在的職務相扣,它更多的是一種身份榮稱。但與行政職務相關的土目頭銜則使用上比較嚴謹,所以林慶妙在不同的私文書中,才會有土目原土目的不同稱法。19

 

 

 

另一方面,當時社會以家族為單位,家族大於個人,只要未分產,幾代人都在同一戶中,產業共有,由家族中的成年人分工掌理,這些人對外都可以是這個家族的代表,社會上有點積累的家族,甚至有家號,如筆者公厝稱「李芑豐」,李芑豐即是家號,也可當業號,買賣交易可逕以李芑豐之名立字契,如凱達格蘭:頁46,光緒20年(1894年),李安仝侄傳等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托中引就賣與族親芑豐出首承買,其中不稱李芑豐而逕稱芑豐,是因同姓,示親不稱姓。

 

 

 

家號不只用於私文書,明治31年(1898年),李芑豐還出任金包里第10區(包含清水、西勢、下角麻里阿突、尖山仔、西勢湖、萬里阿突等庄)的區長,20明治35年(1902年),李家獻地給警察單位,成立基隆弁務署金包里支署,用的名義也是李芑豐21

 

 

 

這都表示,家族才是當時社會的單位,而非個人,由個人具名對外寫成的交易字契,並不代表買入的土地是這個人的私產,這個人只是代表家族,以他的名義跟外界交易,買回的土地仍為家族共有,而家號則是家族的統一代表號,既然都只是代表,個人具名或以家號出馬,並無差別。因為瞭解並沿用這種台灣舊俗,日本政府才會讓李芑豐這個「非自然人」出任區長。

 

 

 

其實金包里林家也有家號,同治13年(1874年),金包里業主林金福給佃戶林礌執照(網路,國家文化資料庫系統識別號:0005991693,網址:http://nrch.cca.gov.tw/ccahome/search/search_meta.jsp?xml_id=0005991689&dofile=cca100003-od-bk_isbn9570273402_8705520-0001-i.pdf),其中的林金福即其家號。前文曾提到,道光17年(1837年)林慶添以每年捐出150銀元義渡官租,度過接位危機。道光18年(1838年),婁雲在新竹縣署頭門內的福德祠門口立「義渡碑」,碑文提到林慶添這筆錢:一、業戶林金福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穀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圓。22林慶添的祖父是金生,所以林金福即金生,但金生不可能在過世70年後,還給林礌執照(達興戳記見於1806年,時金生已物故,而林金福給林礌執照在1874年,兩者相隔70年左右),唯一的解釋是林金福是林家家號,即林家的代表號。林家後代子孫另外又有一個家號,見於前引 「林再來派下四房鬮約字」,其中提到林和記 長房胞姪深淵,「林和記」即其家號,也是業號。

 

 

 

以此,林再來雖未受官方戳記,但他在民間意識中,仍是業主、業戶,並無相礙,可以這樣理解,番業主的官戳雖然具名林慶添,但給的其實是林姓家族,林慶添當時可能是家族長,所以他成為這個番業戶的代表人,因此探討番業主的官方戳記和社會意識時,實際狀況是「唯一戳記,業戶若干」。

 

 

 

前曾提到的林再來派下四房鬮約字,也說,祖父林福與戳證一個,先父林再來戳證一個,及舊租簿交與母親阮氏收貯。各房若要用,取出公用畢,仍付阮氏收存,不得刁難,亦不得再刻祖父、先父名下之戳。

 

 

 

是說,林福興和林再來的戳章,都存放在林再來牽手阮氏手中,要用時再向阮氏拿,但不得再刻祖父、先父名下之戳,林福興與林再來早已物故,為什麼還會再用到他們的戳章?又,後代子孫再刻他們的戳章幹嘛?

 

 

 

顯然,人雖已逝,但戳章長留其效,不管是官給的戳記,還是公館認記的圖記,都仍代表番業主的權威和效用,禁止子孫再刻先人戳章,為的是怕「唯一戳記」鬧雙胞,致有爭產糾紛。以此似也可佐證,番業主的戳記,給的雖是個人,但代表的卻是整個家族。

 

 

 

 

 

 

 

 

 

 

 

 

 

 

 

 

 

 

 

五,大地

 

 

 

林家從乾隆晚期的金生到達興,再到林福興,基本上是單一相傳的番業主,到道光年間,則分化為林慶添和林再來兩業主,這和兄弟和睦,以及社業分管有關,質言之,林再來主要分管屯番及養贍埔地的管理等。

 

 

 

除道光27年(1847年),前文提過,林再來管收過李宗祖在麻里阿突庄的口糧租外,此後與林再來相關的文件,幾乎都跟金包里死磺仔坪有關,23死磺仔坪即今陽金公路旁「陽明山天籟渡假酒店」(現址:新北市金山區重和里名流路)一帶,這一帶在當年是屯番的養瞻埔地。

 

 

 

乾隆51年(1787年),林爽文亂起,多有平埔族助清廷討亂,53年(1789年)亂平,清廷仿唐山的屯兵制,將平埔族壯丁組織起來,撥給土地(即稱養瞻埔地24),屯駐在「生蕃」可能出沒的地方,以保「蕃害」和治安,此即所謂「屯番」。

 

 

 

同治11年(1872年),武月勞(兩字合寫)灣屯司廳藍(未知其名)示知:

 

 

 

嚴禁典賣事,照得各社番黎,於乾隆五十二年間,跟隨官軍竭力巢(剿)捕,著有徵勞,荷蒙公中堂福奏准朝廷,格外施恩,訪(仿)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立弁丁,以資捍衛所有界外荒埔歸番,掌管以為口糧,章程久定,金包里社託管各庄埔地,經前土目業戶等,出墾招佃開闢,按甲納租,散給屯丁口糧,惟有馬陵山25、水尾後灣埔地,及磺山大貢尾,(文件原有紅筆加註:現今名稱,那沙巴後山、崙仔頂墳墓地、磺山坪大孔尾)一概地場,眾番先前公議留存,以為公業,日夜守顧磺土,住居山上,自行栽種地瓜、什籽,以生以食,不許漢人典賣。(總督府:131號)

 

 

 

所指水尾後彎埔地,日本時代稱為「崙仔頂墳墓地」者,即今金包里老街漳聖王廟前街地(稱崙仔腳),往廟後山坡延伸,直至金山高中的整個山頭,這個山頭即名崙仔頂,公墓主要分布在山崙的東西兩側,北坡為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南坡則透金包里老街,從活動中心往海邊下坡,即往北走,為磺溪的舊河道,現為一淺水池,也是水鳥聚居處,水池的西端,為舊名「社寮」的聚落,社寮再往西的海邊,即土名麻里阿突之地,舊時平埔族牽罟捕漁的漁場,所以整個崙仔頂及其周邊,應該是昔時凱達格蘭族人活躍的場域。

 

 

 

日本時代,總督府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對全台土地進行調查,並蒐抄古文書時,金包里平埔族文獻的主要提供者,是林再來的四子林榮輝,臨時土地調查局人員在抄錄文件旁註:崙仔頂庄廿一番戶林榮輝提出。林清華也說,他小時候住在漳聖王廟後面的山坡上,親戚們也都住在附近,可見崙仔頂是金包里平埔族人從乾隆以來,一直住到現在的祖居地,也是族人努力保留的公業。(20138月口述)

 

 

 

水尾街崙仔頂是凱達格蘭族的生活圈,相較於此,磺山大貢尾(即死磺仔坪,其地望已如前所述)因地處山區,屯番養瞻地的性格非常突出,咸豐2年(1852年),仝立領完口糧收管字稱:

 

 

 

金包里社▢屯番二十八名,年份分下守磺等,當仝鳩齊,向土目林和成領出本年守磺口糧粟肆拾壹石陸斗正,對過業戶林再來手內領出口糧粟貳拾石,其共口糧粟陸拾壹石陸斗正,眾番當仝各親領完,清楚明白,並無短折尅扣并合,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仝立領完口糧收管字壹紙付執,永遠為炤。

 

 

 

畫押領取口糧的28名屯番名字為媽眉、媽傳、天寶、天送、天賜、榮春、榮華、榮來、榮順、水成、有成、璉成、寶成、水來、求來、三清、玉振、邦彥、邦山、史哖、德明、輕仔、桃仔、陽生、干雷、再來、生發、生財。

 

D:T0046D0046-0039

 

 

 

此一字契即死磺仔坪屯番領取屯番口糧及番丁口糧的收據,其中屯番口糧由土目林和成負責發給,番丁口糧則由番業主林再來發給,土目和番業主各有所司。

 

 

 

屯番主要目的在防未漢化且未歸化的「生蕃」,但北海地區其實已無「蕃」蹤,所以金包里屯番的主要目的在顧守磺土,金包里自古產磺土,磺土是火藥的原料,私挖私運私販,都可能讓磺土流入不法之徒或外國人手中,是清廷重要管制品,淡新檔案記錄了數起有關追緝私磺案件。(TH14001案等)

 

 

 

死磺仔坪即官府撥給顧守磺土屯番的養贍地,養瞻地原屬無主的界外地,為了屯番,所以無償撥給,死磺仔坪位處幾個小山頭之間,是山上較為平坦的一塊地,稍稍有坡度,可開發耕種,雖然官府不許漢人典賣,但該地早在嘉慶年間就招漢佃墾開26,而咸豐7年(1857年),以林慶添為首的平埔族,與漢佃蔡晚等人仝立的鬮分歸管約字中說:

 

 

 

金社番業主林慶添、林再來、林水成、林璉成、林天賜,仝佃人蔡晚、蔡友、蔡梓時等,緣道光貳拾陸年間,眾番等有承管公山埔地一所,坐貫金包里,土名大貢尾死磺坪。眾番等無力開墾,相議招出漢佃蔡晚、蔡友、蔡梓時等,出首前來,自備工糧食,不惜浩費,築陂鑿圳,開成水田,約耕十一年,至此戊午年冬為滿,業佃即日拈鬮對半均分。(總督府:128

 

 

 

顯示在道光26(1846),平埔族又招漢佃開墾,開成水田後,漢佃承耕,總共經過11年,到咸豐8年,即戊午年(1858年),雙方約耕到期,業佃雙方乃在到期的前1年,即咸豐7年,先行對已墾田業進行分配。

 

 

 

比較咸豐2年(1852年)仝立領完口糧收管字的28名屯番名字,此次5名平埔族人中,林慶添是番業主,林再來是番業主又兼屯番身份,兩人為兄弟,林水成、林璉成、林天賜則為屯番。

 

 

 

這份鬮分歸管約字顯示,業、佃對田業的分配原則是對半均分,即墾成的田業,業主得以拿回一半,一般平埔族地招漢佃承墾,通常田成之後,田業成為漢佃的永業,即字契所謂的永為己業,平埔族人只能每年拿到定額的番大租,對土地的處罝更無任何權力可言,但這份鬮分約字顯示,業主仍保有一半產業,因為業主仍保有一半的田業,所以他們可直接招小佃農承耕自己名下的土地,因此林慶添等人在某種意義上,是業主兼有佃戶身份。

 

 

 

為了讓這個議題更明白,先簡單說明台灣當時的土地所有權關係。

 

 

 

前已述及,漢移民在台墾地,土地來源有二,其一為無主荒地,其二為平埔族獵場等(在漢人眼中,同樣是荒地)。而荒地墾成熟田,必須除草伐木,拔根斷骨,移石整地,又,水田屬精細農業,種作必須依時調劑用水,這又要開溝渠,引水灌溉,所以開地所須投入的成本包括人力、時間、資金等,成本浩大,並非個別赤足小農可憑己力為之。

 

 

 

是故漢人開地概由數人合股向官府承墾大片土地,這些人就叫墾首,也叫業主,他們的地位如同番業主,是土地的大頭家,墾首拿到土地開發權後,當然不可能幾個人就挽起袖子來開地,所以又招佃開墾,這些被招來開墾的人就叫佃戶,墾首招佃,有的由墾首依佃戶所負責的土地大小提供農具(三張犂、六張犂就是這樣來的)、水牛等,但有時由佃戶自備資本、農具開荒。而因佃戶承受的土地仍然非常可觀,所以他們把土地再分成更小塊,招請更多佃農實際墾耕,這些實際開墾的佃農就叫佃人小佃農.以此故,土地形成業主、佃戶、佃人三層關係,平埔族的社地也可同樣對應的分為番業主、佃戶、佃人三層關係。這土地的三層關係,番漢運作大同小異,差異在於漢業主須向官府繳官租(稱為正供),但番業主免正供。

 

 

 

因為出面取得開墾權的是墾首,所以名義上,佃戶是業主請來幫忙分管田業的人,佃人則是佃戶請來耕作的人,所以佃戶和佃人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業主。而在勞作上,業主一般不實際下地勞動,佃戶雖把土地再分給佃人開墾,但通常自己會保留一、兩塊地自己墾耕,佃人則是實際墾耕土地的赤足農民。

 

 

 

佃人實際墾耕,每年向佃戶繳交田租,這租就叫小租,承收小租的佃戶因此也叫小租戶;佃戶一方面收取佃人的小租,另一方面則向業主繳交大租,所以承收大租的業主也叫大租戶。大租戶收取大租後,再向官府繳官租(正供);但番業主收取大租後,免繳官租。

 

 

 

業主因土地太多,大部分土地離他們住所很遠,且不參與勞動,管理權又下放給佃戶自為,時日一久,業主和土地脫離關係,他們和土地之間的連結就只剩下大租,他們連自己的土地在那裡都不知道,只是每年收取由佃戶繳交的大租,所以業主又叫不在藉地主

 

 

 

佃戶實際管理田地,對田業瞭若指掌,田地給那個佃人承作,由他們決定;他們也可以把田地轉賣給別的佃戶,只要新的佃戶繼續向原業主交大租,沒有人會有異議,演變結果,名義上業主是大頭家,但實際上的頭家卻是佃戶,此即所謂一田二主27

 

 

 

從田租和官租的角度看,佃戶的的最大利益是收取最多的小租,但繳最少的大租;不過大租通常是定額,所以他只有向佃人下手,佃人因為承耕權握在佃戶手中,根本無法相抗,只能聽任佃戶擺布。至於業主,所收大租是定額,又須從中抽出一部分繳官租,日久財富漸失。佃戶則只須繳定額的大租,卻能彈性調整小租收入,增加財富,財富增加後又用來購地,錢滾地,地滾錢,遂取代業主成為豪強階級。28

 

 

 

番業主的土地流失,以及地位被漢佃戶取代的過程,一如漢業主(即墾戶)。

 

 

 

理解此間原委,回頭看這張林慶添等人與漢佃蔡晚等人的鬮分約字,約定墾成田土,業、佃對半均分的重要意義。

 

 

 

約字說:

 

 

 

當日,社番與佃人各有均分對半之業,俱經勘丈明白,佃人鬮分應得對半之田,每甲配納大租貳石五斗正,挑運到倉,乾淨交納,給單執炤,而社番鬮分應得對半之田,議無帶租,其番田按作三十四份均分,合為四大鬮均拈,每鬮八分(份)半,業戶林慶添,四大鬮首林再來、林水成、林璉成、林天賜等業佃,憑鬮拈定,對半均分,秉公妥議。A:127

 

 

 

當初漢佃不但自備工本承墾,墾成後,田業還要和業主對半均分,乃至於自己所得的對半之業,每年每甲還要再繳兩石五斗的大租給林家,這是非常少見的平埔族地給墾約定,金包里林家及其族人這筆生意做得非常精明,將傳統以來的海洋商業性格展現無遺。但約字還有更出采之處,在議定了業、佃雙方如何均分田業,以及各田業的四址之後,約字說:

 

 

 

一批明,佃人蔡和之田係水成均得一半,蔡和應得一半之田,立賣璉成;又,蔡論應得之田,立賣再來、璉成;又,蔡草應得之田,立賣璉成;又,蔡同應得之田,立賣榮順;又,楊文泰應得之水田,立賣生發;又,蔡玖之田,立賣再來;又,蔡桃應得之田,立賣慶添、再來、水成、璉成。其歸買佃人之田,界址俱各登載四大股番約內,明白再炤。A:127

 

 

 

在和漢佃均分田地後,馬上又把漢佃分得的地買回來,一般看到的平埔族給地古文書,都因族人生活無著,或乏銀別創,簡單講,都是身無銀兩,生活困頓,所以不得不賣地,但金包里的平埔族卻身懷閒錢,能從漢佃手中購地,情況非常特殊。林慶添和林再來是業主,財力應無慮,但即如屯番林璉成、林水成、林生發等人,都同樣有購地財力,顯示他們平常即有積蓄習慣,和一般漢人對平埔族的刻板印象不同。

 

 

 

金包里平埔族既和漢佃均分田地,又追買別產,意義何在?

 

 

 

死磺仔坪的土地是養贍地,依規定養贍地不得買賣,屯番是死磺仔坪的永遠地主,既然屯番是永遠地主,不得更易,又豈有和漢佃對半均分,乃至必須追買田地之舉?可見此處買賣的是佃權,是前舉一田二主中,佃戶的實際經營權,而非業主的大租權(名義上的所有權,依規定不得買賣),因此林慶添等人爭取、買回的是土地經營權,有了土地經營權,他們也身兼佃戶。

 

 

 

前面已說明,佃戶因實際管理土地,因而累積財富,乃至超越業主,成為豪強階級,平埔族身兼業主和佃戶,其利更大,漢佃戶還要向業主繳大租,平埔族的佃戶連大租都省了,即這份約字所說的,社番鬮分應得對半之田,議無帶租。不繳大租,養贍地又不用納正供,所有小租的收益統統進自己口袋。

 

 

 

林家從金生自備資本開墾,到林慶添等人的這份約字,在在顯示他們對如何利用土地致富,有相當精準的盤算和眼光,這些舉動絕非一時興起,任意而為。筆者認為,這歸功於他們自古以來的海洋商業傳統,讓他們對市場敏感,行事積極而又富彈性,以現代術語來說,即投資眼光獨到,這讓他們在漢人大量移墾擠壓的過程中,仍能掌握致勝的生存之道。

 

 

 

雖然林家仍掌握部分土地經營權,兼具業主和佃戶的雙重身份,但土地流失仍無可避免,明治34年(1901年)林再來派下四房分產的鬮字中(全文後附),各房分到的土地已有限,主要仍以口糧及公私大租為主,如長房深淵、深溪分得的土地有田心仔庄水田一段,又仝庄水田一小段,又公館前水田一小處,各帶契券一宗。口糧則有南勢庄許純孝口糧為五石正,崙仔前許番口糧為貳石正,西勢庄吳進記口糧為壹石正。另外就是公私大租併口糧,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詳明。總的來說,各房分到的田業大約各3段,其餘則是口糧和公私大租。前者的田業收的是小租,後者口糧等則收大租, 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詳明,顯示業主對田業位於何處,已經生疏,具明顯的不在籍地主性格。

 

 

 

因此雖然林家在死磺仔坪土地開發過程,非常重視田業的實際經營權,但其後發展,仍無法避免土地被佃戶所侵吞,以致於到明治34年分產時,所見的田段數量相當有限,家族的主要財產仍在口糧和公私大租的收入。

 

 

 

相較於筆者家族李芑豐在明治33年(1900年)李磚派下四大房分產,各房分得的田業平均約21段,是林家的7倍,就更顯得林家對土地的實際持有,已有所不逮。

 

 

 

當然,兩個家族分產時的基數不一,簡單來說,李芑豐第二代為李石、李磚二人,但李石早亡,遺一子深海,咸豐9年(1859年)家族第一次分產,分產非依李石、李磚兩房均分,而是將深海和李磚派下的四房,5個堂兄弟一起均分,各房分得的田業約14段不等。這次分產,深海得到自己份下的財產後,就分出自理。但李磚派下四房則未實際分產,一直等到明治33年,四大房才正式分產,這次分產,四房平均分得的田業各有21段,顯示從咸豐年間到明治33年,李家田業快速激增,李家即前述的佃戶階級,李家的崛起正印證佃戶逐漸取代業主,成為田業實際擁有者及管理者的過程。29

 

 

 

因為當初分產不是以李石、李磚兩大房先均分,而是5個堂兄弟一起均分,因此李磚派下的四大房仍擁有大部分產業,這和林家財產先在林慶添、林再來等兄弟(不排除另外還有其他兄弟)均分後,林再來派下四大房再均分的情形不同。

 

 

 

易言之,李家四大房分產時,幾乎等同將第一代以來傳下的大部分產業做均分,但林家四大房的財產則是均分再均分的結果,各房所得自然比較少。即使如此,我們仍可看出林家實際持有的土地數量並不多,林家的財富主要還在公私大租的收入;另一方面,從李家土地在咸豐到日治初期的激增,也隱約看到業主土地流入佃戶,以致發生前述二者角色翻轉,佃戶取代業主成為地方豪強的變化。

 

 

 

 

 

 

 

 

 

 

 

 

 

 

 

六,留六減四:抗繳義渡官租

 

 

 

前文提過,道光17年(1837年),林慶添為保業主地位,主動向官府議捐150石谷,折合150銀元的義渡官租,這筆錢林家繳了50年,到光緒14年(1888年),林家竟自動停繳,膽敢欠官家的錢。光緒15年(1889年)124日,新竹縣正堂張廷檊(縣正堂即知縣,今之縣長)以抗租論,要求追繳這筆錢:

 

 

 

基邑管轄義渡佃首林慶添、林再來二戶,將應完義渡租銀抗不完繳等情,業經卑前縣先後申請催追在案,未蒙追繳,現據各渡夫請領工食前來,所有該佃首林慶添、林再來等應完十四、十五兩年渡租,共銀二百四十元,難容任意抗納,除勒差守催外,合再申請。(淡新:頁39615412.4

 

 

 

從文件看,官府追繳林慶添、林再來兄弟所欠義渡官租已非一時之事,官府已先後申請催追,但催追無果。這個案子在《淡新檔案》中,從光緒15年(1889年)12月,一直搞到光緒17年(1891年)6月,花了1年半的時間,公文往返,屢次催追,最終才把林家這2年的義渡官租追繳回新竹縣府入庫。(淡新:頁45515412.85

 

 

 

先說文件中出現的兩個問題,一,當初林慶添承諾繳150銀元義渡官租,為何到光緒年間變成兄弟兩人每年合繳120銀元?二,林慶添和林再來都是業主,為何此時成了佃首

 

 

 

在《淡新檔案》後續的文件中說,基隆林慶添年完租銀六十元,林再來年完租銀六十元,淡邑呂佐周年完租銀三十元,共銀一百五十元。(淡新:頁40715412.19)原來的一百五十元後來分成三股,可能先分出呂佐周的三十元,後來林家兄弟分家,林慶添和林再來又對半分。至於為何分出呂佐周,呂佐周又是何人,目前尚無文件可解釋。但在抗繳義渡官租一事上,呂家和林家站在同一陣線。

 

 

 

至於業主變佃首一節,同一文件說,查義渡租原係捐資置買小租,諭令殷戶認耕,名為佃首,無論荒歉,年納額定租銀,以充義渡經費。所以義渡官租在形式上並不是直接捐錢,而是捐義渡官租者透過購置小租田業,再從小租田業的生產中,每年抽出定額繳官,由於認捐者是透過認耕田業來繳官租,乃被稱為佃首。因此,林慶添和林再來原有業主身份並未改變,只是在議論義渡官租時,他們的身份才變成佃首。

 

 

 

官方之所以對義渡官租的性質作解釋,是因林慶添和林再來二戶認為,義渡官租是大租性質,而大租在光緒14年(1888年),已被劉銘傳扣除四成,佃戶原先須繳給業主的大租如果是10元,現在只要繳6元就可以,業主損失慘重,如果義渡官租是大租,那是不是也應該打六折繳官?

 

 

 

這牽涉劉銘傳的留六減四土地政策,茲簡述如下:

 

 

 

劉銘傳有鑑於台灣私墾濫墾嚴重,官租收入不符實情,乃於光緒14年(1888年)進行全台土地大清丈,所有私墾地,都在這次清丈後,強制報陞,年繳官租。

 

 

 

此外,有鑑於台地一田二主,地權混亂,乃正式承認佃戶對土地的所有權,過去官方認定業主才是地主,因此由業主納正供,現既已承認佃戶的地主權,乃改由佃戶繳納官租。不過佃戶本來就有繳納大租的義務,現在如果又增加官租義務,將加重佃戶負擔,因此劉銘傳提出留六減四政策,即佃戶繳給業主的大租打六折,過去繳10元大租,現在只要繳6元,留下來的4元正好用來對付官租;業主雖然少了4元的大租收入,但因爾後不用再納正供,所以算起來也沒太大損失。

 

 

 

留六減四政策對漢業主和佃戶可能沒有造成太大影響,但番業主卻損失慘重,前已述及,漢業主要納正供,番業主不用納正供,清朝原意以番業免稅來保護平埔族,而今留六減四則番漢一體適用,即番大租也要打六折,承耕平埔族的漢佃過去不用納官租,自茲起將負起納官租的義務,而所納官租的錢就是從少繳四成大租的錢而來,留六減四政策的另一個意義,即取消番業免稅。過去番業主收到10元的番大租,因為免納正供,這10元是實收的;現在留六減四,番大租被打了六折,只能收到6元,平白減少4元的收入。這項政策當然引起番業主反彈,金包里林家對此政策的反彈就表現在拖抗義渡官租一事上。

 

 

 

其實當時林慶添、林再來都已物故,基於前述「家族才是社會的單位」的說法,官方文書仍以林慶添、林再來為代表號,而向林慶添、林再來二戶追繳義渡官租,但林家當時真正當家的是他們各自的兒子,林獅和林傳,《淡新檔案》說:林慶添、林再來,兩戶均各身故,添之子林獅、來之子林傳,均各稟請基隆廳憲覆文。(文件日期為光緒151228日,見淡新:頁39915412.8

 

 

 

林獅和林傳聯手抗義渡官租,理由是既然番大租已經被減了四成,義渡官租也應該減四成繳納,否則業主將不堪負荷,《淡新檔案》光緒16年(1990年)1229日的文件稱:

 

 

 

嗣據林益川、林榮潭稱:「切川胞叔林獅、林傳,自本年(光緒16年)八月間先後病故,遺下應完新竹縣十四、十五兩年義渡租銀,疊蒙差催。查上年(光緒15年)先胞叔林傳等赴府稟請,照章裁減,蒙批函請前憲查議,移覆在案。現在清賦新章,一切大租減收四成,貼佃完糧,伊等所收大租,既已減去四成,則屯糧、義渡等款自應照章遞減,以昭公允。若照前額繳納,力有難堪,勢必永遠貽累,...。」(淡新:頁43715412.57

 

 

 

所以林家從光緒14年(1888年),就以番大租減四成,義渡官租也應減納為由,開始拖抗官租,這一拖拖了3年半,直到光緒171891年)6月,才繳解入庫,這期間林家以種種理由頑抗,先是要求官方解釋,到底義渡官租是大租還是小租,劉銘傳在光緒151228日批示:錢糧(即官租)係國家正供,佃租乃業主資產,該縣學租、官庄、義渡田業,各項經費所資,自不得以既完錢糧,遂將佃租停納。(淡新:400-0115412.10

 

 

 

劉銘傳的意思是,田賦的官租是繳給國家的,佃租則用於地方建設(包括義渡),兩者並不相干,不能因為現在要你納田賦,你就不納義渡官租。

 

 

 

劉銘傳的話,也透露當時社會官、民二元思考,質言之,官方所為在徵錢糧、斷官司、軍事、緝盜治安等方面,至於民間的經濟活動、地方建設、不涉及刑案的民事糾紛等,則任由民間機制自己處理。如田土字契,屬民間商業行為,由民間自己處理,只要買賣雙方和中人三面議定就有效,這筆買賣無須經官方認可,只是未來如發生糾紛,地方人士調解不來,須告到官府,官府才會接手,而官府進行處理時,對這紙字契的效力是承認的。

 

 

 

此外,註14提到,清朝台灣的地方制度,分官治與自治兩體系,官治人員由官派,領公家薪水,如鄉保等,負責公務的執行,如錢糧、徵調人力、治安等;自治人員則由地方推舉,如總理、董事、庄正等,無給職,負責地方上大大小小的事,如造橋鋪路、地方建設、人力派遣、調解糾紛等不涉公權力的事務。地方建設要花錢,錢從那裡來?不是從公家預算來,而是向老百姓募集而來,如義渡官租、學租、蓋廟及各種民俗活動等,屬地方建設事務,都由富戶認捐,官府是不會為此多花錢的。

 

 

 

所以劉銘傳才會說,錢糧和義渡官租是兩回事,留六減四,事關官方的錢糧事務;義渡官租事關地方建設,這是兩碼子事,自然不該相互援引,藉留六減四來討論減繳義渡官租。

 

 

 

即使劉銘傳把話講明了,林家仍無意納租,而原和林家站在同一陣線抗租的呂佐周一戶,呂佐周已身故,其孫呂庚、呂央、呂欺已各自分家,所以相互推諉,誰都不願負擔這筆開銷,但在官府強制手段下,光緒16412日,呂家投降,繳清260銀元的欠租。(淡新414-1515412.28

 

 

 

林家給官方的說法則是,劉銘傳對此事雖已批示,但官府並沒有正式行文,沒有公文,林家無從遵繳。(光緒16227日,淡新:頁40615412.18)這下子新竹縣正堂張廷檊又忙著跑公文了,他給劉銘傳等人的簽呈說:

 

 

 

況鄭恒利等七戶租銀,事同一律,均已照舊完繳,並無異言,乃該佃首林慶添之子林獅等,是否因事經隔手,不知原委,抑係有意影射,無從懸揣。(光緒16年閏214日,淡新:頁40715412.19

 

 

 

是說其他和林家同樣狀況,一起被追繳的義渡佃首都已乖乖繳清,唯獨林獅等頑抗不繳,抑係有意影射,是不是藉端別有所指?

 

 

 

張廷檊沒等到收繳林家欠租就離職了,由沈茂蔭接手,沈講話變重了:

 

 

 

乃該佃首林慶添之子林獅、又林再來之子林傳二戶,均各飾詞諉延,實屬刁玩已極。...倘林獅等再敢抗違,准將該玩戶正身稟帶赴縣,以憑押追。(光緒16926日,淡新:頁42315412.38

 

 

 

至此,沈茂蔭下令,再不繳租要抓人了。

 

 

 

差役朱宗著令遠迢迢從新竹跑了金包里一趟,但不幸這時林獅、林傳先後病故,朱宗向沈茂蔭打報告說:

 

 

 

奈林獅、林傳均各先後病故,停柩在堂,其子尚幼,據林獅、林傳之家屬稱俟喪事清楚,定本月終即欲設法備繳等語。(光緒1611月初9日,淡新:頁43215412.51

 

 

 

這一拖又一個月,待一個月後,朱宗又跑了一趟金包里,回來後打報告說:

 

 

 

據林獅、林傳之家屬均稱,欲催繳此項,必須給串移交廳役收繳等語,致役抵催,仍復空回。切思該佃戶玩刁抗繳,疊催飭延,況越邑阻隔遙遠,疊次抵追,往返守候維艱,視役遠來生疏,難以久待,廳役又非專責,竟置度外故延,以此非蒙恩准給串,移廳飭役專責,就近嚴追押繳,使該佃戶不敢藉延。(光緒1612月初9日,淡新:432-3315412.52

 

 

 

所謂給串,即串票,即如今之三聯單,納租時,一份留給納租的人為憑,一份留在倉庫記賬,同式兩紙本來聯在一起,所以叫串票。廳是指基隆廳。30林家的人故意刁難朱宗,要朱宗拿串票來收租,因為其中一份收執要交給基隆廳才可以。林家是金包里豪門,地方勢力強大,朱宗一個小差役,他們不看在眼裡,知道他從外地而來,故意給他出難題,朱宗人生地不熟,林家又對他冷遇,朱宗無功而返,打報告建議由基隆廳來執行收租任務。

 

 

 

該年1217日,沈茂蔭因此移請基隆廳派役帶著串單,到金包里追租。(淡新:43315412.53

 

 

 

結果林家家屬林益川、林榮潭跟基隆廳又再度論述了到底義渡官租是大租還是小租?是不是應該隨留六減四政策,減繳義渡官租的老問題,基隆廳前此未經手此案,對來龍去脈並不清楚,所以給沈茂蔭的回文,又纏著這大租小租的問題,請新竹縣查核:

 

 

 

查林獅等應繳義渡租款,是否在于大租項下撥繳?抑係原是小租應納之項?敝廳無案可查,正在移查間,...移詣貴縣,請煩查照,該佃首林獅等應繳義渡租銀是否大租所出?抑係小租完納?或可核減之處,倘請照額清繳,請即查核移覆過廳,以便催辦。(光緒161229日,淡新:頁43715412.57

 

 

 

光緒17年(1891年)正月23日,沈茂蔭函覆基隆廳同知林元榮說明原委,並俯賜趕緊飭差,嚴追繳清,轉解過縣,實為公便。(淡新:頁43815412.59

 

 

 

但沈茂蔭的公文到了基隆廳,時間一恍就3個月,基隆廳一點動靜都沒有,54日,沈茂蔭再度行文基隆廳,再請基隆廳追租。(淡新:頁44615412.69)好不容易,林元榮在525日,函覆沈茂蔭說,林慶添等義渡官租240元終於繳來了,請新竹縣派人來拿錢。(淡新:頁45415412.82)這筆錢終於在612日解入新竹縣庫。(淡新:頁455-5615412.85

 

 

 

林家抗租,前後3年半,在其他所有當初抗租的人一一屈服,乖乖納租後,林家還拿出各種理由,繼續跟官府周旋、頑鬥,讓新竹縣府拿他沒皮條,最後因基隆廳出面,林家才把人情做給基隆廳,結束這場抗爭。義渡租原是林慶添向官府輸誠的手段,其後卻變成和官府鬥法的題目,時移勢變,同樣一筆官租,有不同角色。

 

 

 

時移勢變,變的是土地政策,是劉銘傳的留六減四,留六減四使番大租和一般大租無異,番漢一體的結果,番業失去特殊性,番業漢業不分,對官方來說,既然番業漢業不分,也就無需再分平埔族或漢族的不同族群了;再加上平埔族日常生活的全面漢化,平埔族自此在台灣社會隱形,成為消失的族群。不過金包里林家並未被鄉民忘記,他以強靭的生命力,展現時代厚度,存在鄉民的記憶中;即使沒有官方戳記,沒有文書認證,金包里的平埔族仍可被指認,老一輩的人仍知道,某某某就是平埔族後代,他們隱形但從未消失。31而對金包里林家來說,因為經濟優勢和生存智慧,平埔族身世和被歧視並不劃等號,相反的,它代表的是兩百年的頭家地位,是個被尊敬的家族,於今猶然。32

 

 

 

 

 

 

 

 

 

 

 

七,分家

 

 

 

我依據前所討論,以及即將討論的,先畫出林家主要成員的家族表如下,先畫出這個表,是為了討論的方便。

 

 

 

                    金生

 

┌──────────┴────────────────────────────────────────────────────┐

 

林福興                                                     達興 

 

┌───────┴─────────────────────────────────────────────────────────────┐

 

林再來(阮氏)                                                     林慶添            

├───────────┬───────────────────────┬────────────────────────┐            │

 

林榮輝     ⬚             林受禧(妻:黃敏)                      林傳        林獅 

 

         │                                                     │                                           ┌────┴───┐  

 

                               林深源                                            林深潮                                   林深溪          林深淵

 

┌───────┬───────┼───────┬───────┐

 

林國治    林國隆        林國坤      林國仁       林清芳

 

 

林清華

 

 

 

 

 

這個表中,從金生到林再來,第一代到第三代的親屬關係,前文已討論過。

 

 

 

而據前引「林再來派下鬮約字」(全文後附),這是林再來派下四大房於明治34(1901)12月所立的分產約字,當時林再來的四個兒子,只剩下四子林榮輝還在世,所以鬮字由他帶頭,以他的口氣寫成,其中提到的家族成員輩份也以他的角度來稱呼,從中,我們得知,林再來的長子到三子均已身亡,所以鬮約字中未載其名,所存大房姪輩有林深淵、林深溪;二房姪輩有林深潮;三房姪輩有林深源;四房由叔輩的林榮輝為代表。而據《淡新檔案》,乃該佃首林慶添之子林獅、又林再來之子林傳二戶。(光緒16926日,淡新:頁42315412.38)得知林獅為林慶添之子,林傳為林再來之子,但林再來有4子,林傳排行第幾並未明示,因林傳在光緒16年(1891年)已經身故,猜測他可能是長子(表中以斜體字及加底線表示不確定),《淡新檔案》說,林獅、林傳二人相繼病故,僅存林傳之子幼孤五歲,而林獅柩尚未葬。(淡新:頁43715412.5733若林傳為長子,則所謂幼孤五歲的小孩,應為林深淵,至1901年分產時,也不過是個15歲的青少年。

 

 

 

而據《金山鄉志》,黃敏人稱秀才娘,是「番仔秀才」林受禧的牽手,黃敏長子林深潮。(金山鄉志:

 

歷史,頁 182)根據林再來派下鬮約字,林深潮為二房姪輩,故知林受禧為林再來的次子。鄉志也稱,

 

林深潮有 5 個兒子,即林清芳、林國仁、林國坤、林國隆、林國治,不過所述有誤,林清芳實為林深潮

 

的長女,林深潮應有 1 4 男。林受禧是光緒19年(1893年)癸巳科秀才。34但在準備渡海前往唐山參

 

加鄉試的途中染病,不幸身亡。推測他應該是在18931894年前往鄉試途中身故,因1895年台灣已無科舉,以此推算,林深潮在1901年分產時,年紀應該還不到10歲,而當時林深淵可能已15歲,把兩人的年齡做比較,林傳為林再來長子應該是合理的推測。唯林再來的三子則目前尚無任何史料可供追索。

 

 

 

林家主要家族樹僅能追溯至此。

 

 

 

史料中林家尚有幾個人物,無法明確的在家族樹中歸位,補述如下:

 

 

 

一,林益壽:

 

根據「林再來派下鬮約字」,有知見人堂姪益壽(知見人即今所謂見證人),堂姪是林榮輝對林益壽的稱呼,可見林益壽並非林再來派下子孫,可能是林慶添派下,唯可惜迄今尚無更充分史料為林慶添派下成員做描述。林益壽的業戶戳記見於明治32年(1899年),給李長城、李克城執照(凱達格蘭:頁51。)35戳記字樣為官准金包里堡林益壽徵收大租戳記。值得注意的是,這時已是日本時代,日本官方沿襲清政府作法,給業主官方戳記,用以收取大租。林益壽的名字也見於明治33年(1900年),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後藤新平採集凱達格蘭族傳說「註說元朝年間原本番屬」的文件中,(總督府:134號),這份文件是由平埔族的林榮輝、林益壽和林漳麟口述凱達格蘭族來台原由,文件後的署名是大租番業戶林榮輝林益壽林漳麟,可見林榮輝等三人是日本時代林家的代表性人物。

 

 

 

二,林漳麟:

 

林漳麟列名日本時代初期林家三大代表人物之一,他的名字,除出現在上舉文件外,還出現在3張於明治32年(1899年)給李長城的執照(凱達格蘭:頁4850。),他的戳記是官准金包里堡林漳麟徵收大租戳記,另有給業戶林漳僯享記,3份文件都是字號的文件,包括金包里社享字第參拾伍號金包里社享字第參拾六號,另外一件則因文件裁邊,字跡難辨。至於前舉林益壽給李長城和李克城執照的文件,也因文件裁邊而字跡難辨,但仍依稀可見他的字號和林漳麟的字號有所不同。依照林榮輝等三人名字的排序來看,林榮輝屬叔輩,名列於前,林漳麟則是三人中輩份最低的。

 

 

 

三,林益川、林榮潭:

 

兩人的名字見於《淡新檔案》義渡官租爭議案中,前已述及,林獅、林傳過世後,差役上門催租,由族人林益川和林榮潭出面應對,言稱切川胞叔林獅、林傳,(淡新:頁43715412.57)知林益川、林榮潭與林深淵等人同輩,但此外再無更多史料述明其身份。

 

 

 

四,「林再來派下鬮約字」也提及某個祖先,即又抽出大租實為四拾石正,付長房為傳繼慶松祖之額,此中的慶松祖,尚無法辨識他的身份。

 

 

 

林再來派下三房孫林深源也有一枚徵收大租的戳記,是明治36年(1903年),許九母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買主李阿喜,即筆者祖父,戳記字樣為金包里林深源徵收大租戳記,兩年後,明治38年(1905年),日本政府以公債買回業主的大租權,此後就再看不到徵收大租的戳記了,林深源的這枚戳記,是筆者所知金包里古文書中,最後一枚番業主戳記。(B:53。)這一枚最後番業主戳記可能也是所有金包里番業主戳記中,最清晰的一枚。

 

 

 

 

 

 

 

 

 

 

 

 

 

 

 

 

 

 

 

 

 

八,林受禧、黃敏、林深潮

 

 

 

林家一脈相承,獲鄉民敬重,並非偶得,前已述及,林受禧在1893年考取生員(秀才),人稱番仔秀才36唯在鄉試途中染病,不幸客死他鄉。當時社會遍地文盲,林受禧能成為秀才,自是社會高端菁英,信得地方敬重,可惜英年早逝,關於他的史料不多,反而是他的牽手黃敏,人稱秀才娘,更為金包里鄉民所敬重。

 

 

 

根據《金山鄉志》所載,黃敏生於同治4年(1865年)16日,卒於昭和18年(1943年),享年78歲,她是國姓埔(今萬里國姓村)漢人黃盛、黃綢的女兒,從小纏足,光緒5年(1879年)由兄長黃姣作主,嫁給林受禧。37

 

 

 

她是金包里有名的產婆,經過她手來到人世的金包里鄉民不知凡幾,金山耆老李德修說:金山平埔族的後代,有一位人稱「林秀才」,他的妻子人稱「秀才娘仔」,在當助產士,像我們兄弟都是她接生的。耆老郭春成也說,秀才娘仔也替囝仔看病38可以想見,當時黃敏包辦了金包里地區的小兒科,到了大正13年(1924年)59日,時已59歲的黃敏,才通過短期訓練,取得官方發給的助產士證照,成為官方正式認可的助產士。39

 

 

 

前已述及,林受禧和黃敏並無子嗣,林受禧過世後,黃敏從平埔族親中抱養了一個小孩,這孩子叫林深潮,根據林清華的說法,林深潮是金包里地區的漢學仔仙。40桃李滿天下,林清華小學時,每年元宵節的燈謎出題者都是林深潮的弟子,而林深潮自己曾整理過謎題,有一手抄本的題庫,他的弟子就以這題庫為本出題,林清華打燈謎會場經過,看了謎題後,回家把祖父的題庫翻出來找謎底,再回會場,每答必中。出題老師一看,當然知道怎麼回事,趕緊央求林清華的母親把老師題庫藏起來,不要讓林清華靠著祖傳秘笈來踢館。(20138月口述)

 

 

 

《金山鄉志》另載,林深潮曾於大正6年(1917年),捐贈3張古文書給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附屬博物館,並獲總督安東貞美在《台灣廳報》第560號(大正6729日)上,加以表揚。41

 

 

 

林受禧和林深潮的漢化結果,青出於藍,林家不但在經濟地位上占有優勢,在文化教養上,也遠遠超越一般漢人,長保林家在金包里的地位,在這種家世薰陶中,林深潮的么子林國治最後當上金山鄉鄉長,讓林家再度站上最高峰。

 

 

 

 

 

 

 

 

 

 

 

九,林國治與蔣經國:金山青年活動中心

 

 

 

林國治是林深潮的第四個孩子,也是最小的兒子,日治時期於金山農業專修學校畢業,曾任金山公學校的助教(19391945年),據說戰時曾一度被徵調至海南島當海軍軍署的海軍警察。42林國治生於1922年,根據鄉志描述,他為人正直,亦擅長交際手腕,人際關係很好,43以現在說法,是個政治EQ很高的人,本就適合從政,而他之所以踏入政壇,是因為:

 

 

 

據說李龍洲44當鄉長時,偶而會有地方勢力找他的麻煩(例如敲詐),而林國治正好住李龍洲家附近,林國治出身本鄉原住民平埔族,他的祖父在清朝時曾中過秀才,家中文化水準很高。林國治當時值年少,常仗義出面解決李龍洲的困難。因此李龍洲請林國治至鄉公所幫忙,林國治因而開始在公所任職,曾擔任民政課長。45

 

 

 

李龍洲出生於1901年,和林國治歲數幾乎差了一輩,兩人亦師亦友,1960年,林國治在眾人讓賢,無人與之競爭的情形下,出馬競選鄉長,並順利當選。當時還在念小學的林清華回憶,勸進林國治競逐鄉長的地方士紳和耆老跟林國治講:「這裡本來就是恁的,還恁做頭人嘛是應當的。」林清華當時還不知自己是平埔族業主後代,他說,他當時不解這句話所藏意含,但又對這句話印象深刻。(林清華20138月口述)

 

 

 

金山鄉第四屆鄉長選舉在19591213日投票,當晚宣布林國治當選,次年元月16日宣誓就職,時任政務委員、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主委、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主任的蔣經國,上午輕車簡從來到金山鄉公所,不過在蔣經國抵達鄉公所之前,金山鄉新舊任鄉長交接儀式已經結束,公所人員送卸任鄉長李龍洲回家,在李家稍坐後,就逕往餐廳聚餐,蔣經國撲了一個空,聽聞林國治已經回家了,又前往林家,但再度撲空,由林國治的太太接待,因主人不在家,蔣經國並未多逗留,寒暄幾句就離去,留下一張名片,上寫「蔣經國 國治鄉長:黨選選之慶 元、十六」。(林清華20138月口述)

 

 

 

當天,全台數百人當選鄉鎮縣轄市長,蔣經國卻獨挑金山鄉長林國治,專程前往祝賀,所為何來?為的是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興建,先簡單說明當時背景。

 

 

 

1949年,國民政府在內戰大挫敗,南逃台灣,在蔣介石主導下,國民黨臨時中常會在1950722日,通過「中國國民黨改造計畫」,蔣經國成為中央改造委員會的一員,並出任改造委員會所屬的幹部訓練委員會的主委,透過這個幹部訓練委員會,蔣經國在1951年,成立政治工作幹部學校(政工幹校),由王昇負責;1952年,成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救國團),由李煥負責。46

 

 

 

蔣經國自身出任救國團主任,另設胡軌和鄧傳楷兩名副主任,但總團部秘書室秘書李煥的權限卻超越兩名副主任47

 

 

 

至於救國團的性質,蔣經國講得很清楚,他要求救國團做到:

 

 

 

一,要實施愛國教育,統一救國思想。

 

二,要使青年獲得軍事常識與技能。

 

三,要使每個青年發揮服務精神。

 

四,青年在國軍反攻大陸時,與之併肩作戰;收復大陸後,做救濟難民,教育青年和安定社會等工作。48

 

 

 

依照這個方針,初期的救國團辦了許多強調讓青年吃苦耐勞的戶外活動,49當時風氣保守,救國團活動為青年學生提供經政府認證的異性互動機會,頗受學生歡迎,可能為了容納更多的活動需求,救國團思謀建立自己所屬的活動中心,金山青年動中心是救國團第一個成立的活動中心,也是迄今為止,占地最大的活動中心。

 

 

 

救國團之所以選定金山建立第一個活動基地,據《金山鄉志》說法,是因1960年,林國治兼任金山鄉中國國民黨黨部的常務委員(即今民眾服務社),因而結識李煥,李煥為了活動中心正在找地,林國治乃自薦金山現址。50不過從時間序推算,雙方洽談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一事應該早於1960年,因林國治於1959年年底當選鄉長,1960116日就職,如果雙方到1960年才談起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用地問題,就不可能發生蔣經國先在1960年元月16日就造訪林宅的事了。51

 

 

 

比較可能的是,林國治早在當選鄉長前,就已參與黨務,出任鄉黨部常委,和李煥有所接觸,並介紹了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現址,在蔣經國造訪林宅之前,李煥一定也已多次探勘過場址,我們可以推想,蔣經國突襲金山鄉公所和林宅,以他的作風,很可能是要林國治陪同,親自探勘。52

 

 

 

無論如何,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是救國團第一個成立的活動中心,不管蔣經國或李煥,都予特別重視。對地方來說,則是重大建設,尤其像金包里這種偏鄉;從政治面來說,地方政治人物可因青年活動中心和蔣經國的團派勢力,甚至蔣經國本人建立連結;從經濟面來說,則期待因青年活動中心的成立,帶動地方繁榮。林清華說,據他後來所知,當時除了金山,台中還有某個地方也在爭取成立青年活動中心,但因金山面海,景色尤佳,終獲蔣經國青睞。(林清華20138月口述)

 

 

 

李煥被問到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用地到底如何取得時說:

 

 

 

民國四十六年(應為四十九年),救國團計畫在金山興建活動中心,那時海邊猶是荒蕪一片,團部跟鄉公所商議,對方說:「無所謂,你們去蓋。」那時若有救國團前去開發,促進當地繁榮,「地方歡迎都來不及了。」53

 

 

 

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現址,原地主是誰,不得而知,前述談及崙仔頂地望時已提及,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和崙仔頂同屬一個山頭,崙仔頂在西,活動中心在東,兩處現今隔著一片公墓,以崙仔頂過去是平埔族祖居地來看,活動中心過去極可能也是林家地產,不過以李煥去和鄉公所交涉一事來看,此地塊即使過去是林家地產,也可能在1953年耕者有其田時被徵收了。

 

 

 

金山靠海,近海之地在國民政府時代實施了嚴格的軍事管制,從活動中心往東北向延伸的獅頭山岬角,當年都是軍事管制區,但活動中心場址似乎不在管制區內,只是該地未開發,滿山是以木麻黃為主的雜樹林,《金山鄉志》說:

 

 

 

金山青年動中心的所在地在當時仍是一片樹林,而且周邊的道路狀況並不很理想。為了要提供便利的交通設施,爭取救國團在金山鄉設立青年活動中心,以拓展觀光資源,林國治要求全公所職員一起勞動,甚至發動全鄉鄉民同心協力,進行鋪石頭路的比賽。此一方案由公所提供鋪路的石頭與材料,由鄉民出動勞力,以比賽的方式,分區完成道路建設。終於在今天的金山青年活動中心前順利鋪設成一條可以讓車子通行的石頭路,而羸得救國團來本鄉建立青年活動中心的建設計畫54

 

 

 

當時離終戰還不很遠,鄉民對戰時的義務勞動並不陌生,再加上鄉公所的宣傳和動員,金山鄉民靠雙手完成了這項工程。不知是出於巧合,還是出於有意,這工程呼應了蔣經國打通東西橫貫公路的風格,從團結動員,協力合作,到強調赤手空拳,人定勝天的意識形態,實可視為小了好幾百號的東西橫貫公路工程翻版,深得蔣經國之心,工程進行時,蔣經國也曾親臨現場,多所關注。林清華說,他家中還有一張照片,是蔣經國和林國治就在新開石頭路路邊席地而坐,兩人以啤酒配花生米,談笑風生的照片。(林清華20138月口述)

 

 

 

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於1960年正式成立,救國團搶到第一個灘頭堡,因運作成功,聲名大噪,為已受爭議的救國團取得合理性。55救國團事後運作也證明,在台灣國民所得提高,休閒生活日漸受重視,但社會尚未有相應的觀光旅遊事業提供服務之際,救國團的低成本獨家生意搶到頭彩,此後在各地相續成立的青年活動中心,市場對象已超越青年,向社會各階層開放。不管從政治面或經濟面來看,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成立,都是救國團一次成功進擊。

 

 

 

無論如何,林國治在興建金山青年活動中心一事上,再度發揮家傳的優異政治手腕,透過這件事,他不但成功爭取到地方發展的機會,也成功爭取到經國對他的正面評價。《金山鄉志》也說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成功,除了因為林國治的交際手腕、處事能力高超之外,鄉民義務勞動的團結精神實功不可沒56

 

 

 

林國治兩屆鄉長,於196831日任滿離職,其後被台北縣政府延聘為視導,離開金包里,搬到台北縣新莊、板橋等地定居,因為謀事圓滿,人際關係良好,數度應地方主動要求,代理過林口、鶯歌、新莊、板橋、中和等鄉鎮市長。

 

 

 

 

 

 

 

 

 

 

 

 

 

 

 

 

 

 

 

 

 

 

 

 

 

 

 

 

 

 

 

 

 

結語

 

 

 

金包里林姓番業主從乾隆時期起家兩百多年來,以其智慧和能耐,應對歷史大浪起伏,未曾失手;兩百多年來,林姓家族備受鄉民敬重,遭遇和地位與台灣其他平埔族顯有不同,惜因種種原因,身世神隱,且長期以來遭大漢沙文主義排擠,為社會所忽略、遺忘,乃至自我遺忘,兩百多年來金包里的第一家族,竟至在歷史中殘缺不全,無以言說,本文若能勉強為這則精采故事併湊出它萬分之一的美麗掠影,已足堪慰。

 

 

 

最後,以金包里耆老李德修的話做結:

 

 

 

以前公館有一棵很高大的橄欖樹山橄欖,凱達格蘭族的神聖植物)大約有上千年了,常常有人把樹根挖一些去做中藥材,光復後卻整棵被人砍去當棺材了,實在很可惜。後來公館的土地被一位台北婦人賴柑全買走了,平埔族留下的最後一塊土地也賣光了。57

 

 

 

 

 

 

 

 

 

 

 

 

 

 

 

 

 

 

 

 

 

 

 

 

 

 

 




 



 


         

 

 

 



 

 

 

 

 

   

 

 

 

 

 

 

 

 

 

 

 

文件簡稱:

 

 

 

A,劉澤民編,《台灣總督府檔案平埔族關係文獻選輯續篇》(上冊),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45。文中注釋簡稱:總督府。

 

 

 

B謝繼昌主編,《凱達格蘭古文書》,台北: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19999月初版。文中注釋簡稱:凱達格蘭。

 

 

 

C,高賢治編著,《大台北古契字三集》,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6年。文中注釋簡稱:大台北三。

 

 

 

D,中研院台史所所藏古文書。文中注釋簡稱:台史所。

 

 

 

E,高賢治編著,《大台北古契字二集》,台北:台北市文獻會,2003年。文中注釋簡稱:大台北二。

 

 

 

F,《金山鄉志》,全部五冊,各冊如下:

 

王良行編纂,詹素娟撰述,《金山鄉志歷史篇》,台北:台北縣金山鄉公所,2010年。

 

黃克武、洪溫臨撰,《金山鄉志政事篇》,台北:台北縣金山鄉公所,2010年。

 

蔡淵絜、王良行撰,《金山鄉志社會篇》,台北:台北縣金山鄉公所,2010年。

 

林俊全撰,《金山鄉志地理篇》,台北:台北縣金山鄉公所,2010年。

 

李源謀編纂,《金山鄉志文化篇》,台北:台北縣金山鄉公所,2010年。

 

《金山鄉志:政事》,頁36。即指《金山鄉志政事篇》,餘類推。

 

 

 

G,《淡新檔案(十)》,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2004年。

 

淡新:頁396154124其中154124為該資料在淡新檔案中的文件編號。

 

  

 

 

 

 

 

 

 

 

 

附文:

 

林再來派下鬮約字

 

 

 

http://nrch.cca.gov.tw/metadataserverDevp/DOFiles/pdf/00/05/73/19/cca100003-od-ta_01829_000081-0001-i.pdf

 

 

 

od-ta_01829_000081
金包里堡頂中股庄土名死磺仔坪一二五之一(一二三之一)
仝立鬮書合約字人長房姪林深淵、林深溪、次房姪深潮、參房姪深源、四房
胞叔榮輝等。竊謂張公九世同居,田氏復合,遂感庭前之樹,俱流芳百世。茲我
叔姪意欲效其規範,但因生齒日繁,世事如棋,士農工商,各行其志,不得不謂
樹大分枝之計。是以我叔姪仝邀請族親戚屬人等抵家相議,將承先祖父遺下先父
鬮書份下大租、口糧、產業及有明置山埔水田、草店、地基、雜物等項,先行抽
出大租實為貳拾石正,付深淵為長孫之資,又抽出大租實為四拾石正,付長房為
傳繼慶松祖之額,又抽出雙記之大租,以為四房輪流逐年油□小捐題緣事之費,
又抽出大租實得貳拾七石六斗正,為四大房輪流大公中允公墳祭掃之需,餘山
埔、水田大小、闊狹、肥磽品搭公平,及公私大租、口糧、厝宅、畜生、家器、
財資、粟帛、什物等件品配均平,俱按作四大房均分。即日祈神告祖,拈鬮為定,
鬮號別作仁、義、禮、智,各拈各管,憑人造化,永為己業。自分鬮立約,以及
各自成家立業,富如石崇,乃係各房洪福,日後各不得異言議及再分茲事。此係
至公無私,逐房許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仝立鬮書合約字四紙同一樣,
各房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仝公親,逐房應拈得之水田山埔段數批載于後。再照。
一批明:抽出龍銀參百大員,付榮輝為母親養贍盈壽之資,有餘不足,與他
房人等無干。批明。再照。
代筆人 陳在廷(號)
公親人 曹紅姣(花押)
知見人 堂姪益壽(號)
在場人 母親阮氏(花押)
明治三十四年拾貳月 日立鬮書合約字林和記 長房胞姪深淵(號)
長房胞姪深溪(花押)
次房胞姪深潮(花押)
三房胞姪深源(花押)
四房胞叔榮輝(號)
長房姪深淵、深溪等拈得一鬮仁字號,應得田心仔庄水田一段,又仝庄水田
一小段,又公館前水田一小處,各帶契券一宗。又拈得南勢庄許純孝口糧為五石
正,崙仔前許番口糧為貳石正,西勢庄吳進記口糧為壹石正。又拈得公私大租併
口糧,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詳明。又拈右畔右房間連轉角四間連地基,長房備貼
與三房起厝龍銀百壹拾大員正。又拈得風吹輦庄山埔一段,逐年抽出山租銀貳大
員正,歸與次房取收。批明照。
次房姪深潮拈得二鬮義字號,應得田心仔庄杆竹腳水田一段,帶口糧為壹石
六斗正。又拈得【火庚】仔坪庄山埔一段,各帶契券一宗。又應得風吹輦山租銀
貳大員,國聖埔山租銀壹大員正,又死磺坪山租銀五員三拾錢正,又拈得公私大
租口糧,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詳明。又拈得左畔左房間連轉角四間連地基,次房
備出龍銀六拾大員正,貼與三房起厝。批明照。
三房姪深源拈得三鬮禮字號,應得公館崙庄水田一段,又田心內庄大□下水
田一段,又拈得國聖埔山園一段,逐年抽出山租銀壹大員正,歸與次房取收,各
帶契券一宗。又拈小坑庄林杯口糧為貳石正,又曾元明口糧為七斗正,又拈得公
私大租口糧,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詳明。又拈左畔東廳四間連地基,應收得公司
貼起厝龍銀九拾大員正,又榮輝貼起厝龍銀四拾大員正,又深淵、深溪貼厝龍銀
百壹拾大員正,又深潮貼厝龍銀六拾大員正,合計龍銀三百大員正,為起蓋之資。
批明照。
四房胞叔榮輝拈得四鬮智字號,應得死磺坪水田山埔毗連一所,又員潭內庄
水田一段,又國聖埔水田一段,連山園五股,各帶契券一宗。又拈得公私大租口
糧,佃名為數登在鬮約簿內詳明。又拈得右畔西廳四間連地基,四房備出貼三房
起厝龍銀四拾大員正,死磺坪逐年抽出山租銀五員三拾錢,付深潮取收。批明照。
一批明:其公廳、稻埕、業園、竹圍、樹木、果子及餘埔,係四大房同管之
業。其公私大租口糧等件,不得典售他人,仍付房內人等承歸。其公厝地契字一
宗,交與四房榮輝收存。批明照。
一批明:瑪鍊庄典與呂家之大租,與郭家交加之大租,日後各房倘有能人若
能取贖者,應歸取贖之人掌管,各不得異言。批明。再照。
再批明:祖父林福與戳證一個,先父林再來戳證一個,及舊租簿交與母親阮
氏收貯。各房若要用,取出公用畢,仍付阮氏收存,不得刁難,亦不得再刻祖父、
先父名下之戳。批明照。

 

 

 

1,詹素娟說,金山平原的單一社群--金包里社,遂立為唯一的「番業戶」;清代目前所知的漢墾,都是金包里社的佃人。《金山鄉志:歷史》,頁60

 

2,見乾隆55年(1791年),金生給湯烏的永墾字,黃美英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台北:台北縣文化中心,1996,頁118。在這文件中,金生跟湯烏的協議是,凡有種收五谷什子等項,聽業主一九五抽的,挑運到處交納,分給社番口糧,俟開透,照例清丈,田每甲納租捌石,園每甲納肆石,不得混墾多開。該田業在土名麻里阿突(今萬壽村海邊一帶)。

而嘉慶24(1820),金生的兒子林福興立給佃人謝寧順的結定大租字,(台史所:T0233D0204-0010)則顯示,乾隆57年(1793年),林家曾給出佃人謝寧順一塊埔地,過去都照例抽一九五抽的,但此業乃是山坑下則之業,開成水田,未勉(免)蟲禽殘害,收冬之時,難以理論,業佃相議,每年結定大租粟壹石正,不論年歲豐凶,不得爭加納減,亦不得生端反悔。這塊田業同樣在麻里阿突。

麻里阿突的地望,一般認為約在今磺溪出海口以西到中角海灘(現今成為沖浪聖地)、西勢溪以北到海的這段狹長海岸線,以現今狀況來說,這整塊地區都是沙灘,其實不適合耕作。筆者認為,所謂麻里阿突應該也包含西勢溪以南,直至現今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小山頭(名崙仔頂)一帶。麻里阿突是金包里古文書常見的地理名詞,顯見當時應有相當人口和耕地,也是金包里開發較早的地區。

無論如何,清朝田則分上、中、下三則,又各可再分上、中、下三則,如上中或下上等,共九則,兩塊地同樣在麻里阿突,前一塊地可能是上則之田,後一塊地則為下則之田,所以前田可以每甲收8石,而後田則收每甲1石,相差甚大。

 

3,一般平埔族的埔地大都招漢佃墾耕,由族人自行開墾的很少見,中央研究院民族所數位典藏網站中,平埔文化專題,「平埔族群與埔里盆地一關於開發問題的探討」一文即認為,埔里盆地的開發,是由平埔族群而非漢人扮演主要拓墾角色,在台灣開發史上算是十分少見的特例。網址http://www.ianthro.tw/p/111

 

4,「關於淡水河、雞籠港灣,暨公司當地現存城砦、日常航行所經番社數等情述略」西蒙.給爾得辜寫於巴達維亞,1655年,見翁佳音,《大臺北古地圖考釋》,台北:台北縣立文化中心,1998年.頁244-45

 

5Jose Maria Alvarez原著,李毓中、吳孟真譯,《西班牙人在台灣(1626-1642)》,南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6年.頁158

 

6,江樹生譯,《熱蘭遮城日誌》第二冊,台南:台南市政府,2002年.頁274-75

 

7,郁永河,「番境補遺」收於郁永河,《裨海紀遊》,台灣文獻叢刊第044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96年.

 

8,見黃美英編,《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台北:台北縣文化中心,1996,頁118

 

9,達興接番業主一事,見總督府:124號文件,(林慶添)祖父物故,伯達興接管,繼亡,添父福興頂充

 

10,這塊店地位在金包里水尾街,即今金包里老街,時有金包里溪流貫,小船可從海口沿金包里溪一直上溯到老街,故該地稱之為水尾,(大者謂溪,小者謂圳,水堤謂埤,水所絕謂水尾見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頁71。)因為通海口,魚貨百物在此卸貨交易,嘉慶年間,水尾街已經是熱鬧的街肆。金包里溪現已被整治成一條排水溝,現今「朱家卜肉店」就蓋在金包里溪的上頭。達興給出的這塊店地,後來因鄧祖和張潭無力起造房屋,所以將地對半均分,鄧祖所得一半土地,後來到了他哥哥鄧元只手中,嘉慶18年(1814年),鄧元只又將地賣給賴神求,價銀5大元。見台史所:T0233D0204-0022

嘉慶19年(1815年),林福興也有一塊在水尾街的店地給過漢人蔡結,規定每年納地基租銀4錢。見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台灣土地慣行一班》第二編,台北:1905年,頁450。據林清華說法,金包里老街漳聖王廟有名的「金包里鴨肉ㄜ‵」前方右半,即老街南邊,通到中山路有一片地,至今仍屬林家族人所有。(20138月口述)

 

 

11,汛官是清朝負責地區海防安全的官員,《淡水廳志稿》說金包里澳,有水師汛防駐守,安兵五十名。見《淡水廳志稿》台灣歷史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頁11。汛官也是當時金包里最高軍事長官,基於清朝改土歸流政策,汛官是由外省派來的官員充當,並非當地人。故林慶添的捐款額在當地人中坐第一把交椅,是金包里最大的大頭家。捐款靠前的幾人中,還有兩個名字,一為李富觀捐銀四大元,一為李布觀捐銀三大元,觀同官,稱人為觀或官,如同現在稱人為先生,可能為了對齊文字,此一碑文只有名字兩個字的才以「觀」稱之,名字三個字的則連名帶姓,直呼其名。李富是金包里富戶頂瓦厝的開台祖,在三界壇發跡,聖德宮位在三界壇,屬李富地盤;李布是李富的堂弟,二人同船來台,李布是金包里富戶下瓦厝的開台祖,也是筆者的來台祖。聖德宮原碑經風雨,碑文已侵蝕無可辨識,廟方依原碑文重刻新碑,現新舊碑都立在廟中,聖德宮現址為新北市金山區三界壇路72號。

 

12這份仝立合約字人的名單有點混亂,字契前面的名單如前述為:葉照成、李祖、簡起、許擇、蔡四管、李長、李長、蔡在、蔡有憑、林正,李長名字重覆出現;文書後面畫押的名單則是葉照成、李祖、簡起、蔡四管、蔡國在、許擇、蔡有憑、李長生、許網、曹盛、林正、李德性。當時的人,3個字的名字有時會習慣性的省略其中1個字,如此處,李長生簡稱為李長,蔡國在簡稱為蔡在,但前一名單和後一名單相較,後面多出了許網、曹盛、李德性3人,因此仝立合約的到底是那些人,變得很不確定。又,李德性即註11中,李富的獨子。

 

13,漢佃溢墾以求利,所謂田園不符文冊,有典贌一甲,溢額數甲者,...鄉村之富戶,半富於番地,實半富於番地之溢額。見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頁59

 

14見台史所:T0090D0090-0005

土目:也是平埔族社的核心權力人物,負責社務,人手調派等,形式上偏重行政事務,業主則負責田土、口糧,形式上偏經濟事務,但實務上兩者的職權不見得能分得清楚。

總理:金包里地方自治事項的頭頭,堡設總理,無給職,經地方鄉紳推舉後呈官,由官給戳記,負責堡內大大小小事務,如調解糾紛、募集捐獻、推動建設如造橋舖路等,以及傳達政令,做為官員耳目、上報鄉情等。

庄正:清代在堡之下設庄街,庄是自然形成的聚落,街則是較熱鬧的地方,庄正即庄的頭人,如總理一樣,由鄉紳舉薦,官給戳記,負責庄內大小事務,無給職,邱天倫應是案件發生地點的庄正。

鄉保:清代地方組織分為自治人員和官治人員兩種,前舉總理、庄正,由鄉紳舉薦的,屬自治人員,他們不是官,是義務性質的民間頭人,負責地方建設,人手調派等;鄉保則是官治人員,屬差役的一種,由官方派駐在地方,鄉保也稱鄉長,負責治安,稅收等與公權力相關的事務,並做為官方耳目,對重大事件,須立即通報官方。

 

15,光緒元年的這張契字,林再來的戳記上方,以手寫在場業主,顯示到了1875年,林再來仍活躍於地方事務。

 

16,關於經風扇淨交納 ,金包里耆老李德修有這樣的追憶:曾經聽我爺爺講過,他們(林家)雖然是金山的大地主,但是收租時卻十分地刻薄。譬如說,我們收成後的稻穀經風鼓鼓過,送到他家要繳田租,但是他們還要再用風鼓自己重新鼓過,才會跟你點交清楚。可能,以前的人收租時都是如此吧。見「金山鄉分組座談記錄」,收於台灣省文獻會編,《台北縣鄉土史料(下冊)》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6年,頁1010

 

17,據林清華稱,金包里的公館舊址在今社寮,他轉述長輩的追憶說,公館的大門不同於漢宅的四方形,而是圓拱形的大門,所用石料都是來自唐山的壓艙石,每逢月圓之夜,族人就聚集在公館前唱歌。(20138月口述)而據《淡水廳志》所載,金包里的社倉在同治10年(1871年)之前已經廢棄了。見《金山鄉志:政事》頁47。原註:《淡水廳志》(1871)卷3,志2「建置志/倉廒」,頁55

 

18,這個圖記顯示,林慶妙原名利本,他的土目身份見於(凱達格蘭:頁35)道光8年(1828年),公號許錦溪即許成等五人仝立鬮分合約字,內中提到于乾隆五十七年,伍人合夥公號許錦溪名字,向北港金包里社土目林慶妙公給山林埔地。因此乾隆57年(1793年),林慶妙的身份為土目;其後嘉慶元年(1796年),他以番業主的身份立招耕字,圖記為利本,已如前述;嘉慶19年(1814年),林菜立杜賣盡根契字,業主的字下,蓋了金包里社原土目利本記的圖記(台史所:T0233D0204-0006-001);嘉慶23年(1818年),金包里社原土目林利本找洗字,蓋了北港金包里社原土目林利本記的圖記(台史所:T0233D0204-0009因此,林慶妙有時叫利本,有時又叫做林利本。

利本這個名,應該也是凱達格蘭族比較常用到的名,乾隆56年(1794年),金包里社番利本甘望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此人是否即林慶妙,不得而知(凱達格蘭:頁20);而叫甘望云的,又另有一人,乾隆35年(1771年),有名的杜賣盡根契字,金雞貂三社土目杜賣三社共有的蜂仔峙鹿場文書中,(黃美英,《凱達格蘭族古文書彙編》,台北:台北縣文化中心,1996,頁121。)金包里社的土目也叫甘望云,這個甘望云是否即利本甘望云,也不得而知。另外,乾隆54年(1790年),還出現過金包里社番利本妙生立招耕字。

 

19,參前註。

 

 

 

20,《金山鄉志:政事》,頁94

 

21,同上,頁95

 

22,見陳朝龍、鄭鵬雲纂編,《新竹縣采訪冊》台灣史料集成清代台灣方志彙刊第35冊,(台南: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2011年)頁266

 

23,如同治元年(1862年),金包里社番林生發、生財兄弟仝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其地坐貫土名大貢尾死磺仔坪頂。(大台北二:頁235,又光緒元年(1875年),林擂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其地坐落金包里南勢死磺仔坪頂。(大台北二:頁243)。

 

24,見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頁61乾隆五十三年,福文襄公仿照四川屯練之例,設立屯兵。既給屯餉,復清查界外未墾荒埔,丈配弁丁。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屯丁每丁一甲或一甲五六分,以為自耕養贍。例禁私相典贌,所以補屯餉之不足。

 

2517世紀,荷蘭戶口表有Quimaury村落名,(見詹素娟,「地域社群的概念與檢驗-以金包里社為例」收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台北:樂學書局,2001年。頁65。),這個字後來轉成漢字的金包里,也和現地名萬里、萬里的馬鍊溪、基隆七堵瑪陵坑以及萬里山間一個小地名麻斯禀等多處地名有關,因此如果馬陵山是崙仔頂的另一個名稱,並不奇怪,但此處可能指萬里地區的某一個山頭。

 

26,據《金山鄉志:地理》頁80。稱舊時稱死磺仔坪,為漳洲人蔡陽于嘉慶十二年1807年)始闢

 

27,所謂然日久玩生,墾首亦不自知其地之所在,出典、出賣聽佃戶之自由;至若轉佃,更無論矣。是以墾首之權日就衰微,佃戶之權日見膨脹,初則業主即為墾首,今則佃戶亦成業主。質而言之,一地而有二主也。見程家穎,《台灣土地制度考查報告書》,台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19

 

28,陳盛韶稱,大租田租率八石,園租率四石,完納正供外,已所餘無幾。至於小租,田租率二三十石,園半之。大小租相差兩、三倍,結果自然佃戶取代業主,成為豪強。陳盛韶,《問俗錄》台灣歷史文獻叢刊,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年。頁72

 

29,見《侯山李氏族譜校正版【台北金山乙酉重修】》2005年,未出版。

 

30,光緒元年(1875年)以前,金包里屬淡水廳(廳署在今新竹市),淡水廳又屬諸羅縣;光緒元年,設台北府,下轄宜蘭、淡水、新竹三縣和基隆廳,原淡水廳改為新竹縣,另設淡水縣,金包里則改屬基隆廳。道光17年(1837年),義渡捐成立時,這筆官租原屬淡水廳所管,光緒元年改制後,由新竹縣銜接業務,變成新竹縣所管,但這時金包里已由淡水廳轄下,改為基隆廳轄下,縣與廳同級,新竹縣府向林家收租,是跑到別人的地頭去要錢,所以林家以自己的地方官基隆廳為擋箭牌,讓朱宗碰了一鼻子灰。

 

311996年,金包里耆老李德修說:以前金山有一位鄉長叫做林國治,他們的家族就是平埔族。林國治後來升為縣政府(台北縣)視導,他們一直都住在金山,現在他的姪女依然住在金山鄉美田村。見「金山鄉分組座談記錄」,收於台灣省文獻會編,《台北縣鄉土史料(下冊)》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6年,頁1010

 

32,李德修說:林國治的爺爺曾經中過秀才,所以他們的生活文化水準很高,...聽說以前金包里全鄉的田租,都是林國治他們在收的,他們就像是古時候的官廳一樣,大家的田租都是交給他們的。他們是金山的大地主。金包里耆老賴呈祥說:現在金山人還是很尊敬他們家族,每年中元節普渡大拜拜,作醮時的總會首,依然禮讓給他們家族來擔任。同註31

另,根據《金山數位機會中心》網站,網址:http://doc.cpc.org.tw/jinshan/news/newsDetail.asp?NewsID=143稱:來此落地生根的漢人也相當敬重巴賽人,如每年最大祭典中元祭含七月十四放水燈活動,祭典的總會首百年來即是由金包里社頭目林家(已改漢姓)擔任,總會首斗燈依慣例由林家長房保管,我們在訪問林德良老先生時,恰巧林先生正在整理斗燈,對於祖先的歷史多不記得,但金包里街至大社間的土地轉讓過程倒是侃侃而談

 

33,林家家大業大,而依前述「家族是社會的單位」,即使林傳身故,依理尚有其他兄弟代表林再來家族,但此處所述,似欲凸顯林獅及林傳的單薄身後,這是因為當時林家被官府催租,故以孤兒寡母示哀兵,把義渡官租的責任有意局限在林獅、林傳的單脈子孫,故意忽略林慶添和林再來其他兒子的責任。

 

34,見林興仁主修,《台北縣志》第12冊,中國方志叢書台灣地區第66號,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頁5014。這筆資料除林受禧外,還列舉了林清華為同科秀才,兩人都以小字註今金山鄉人,林清華應為李清華之誤植,李清華是李芑豐後裔,也是筆者的堂伯公,但他中秀才是在光緒11年(1885年),並非光緒19年(1893年)。同書頁5015,舉武秀才有李瑞華今金山鄉人,李瑞華是李清華的弟弟,但他光緒年間而不詳其年科者,即只知道他在光緒年間中秀才,但不知是那一年那一科中的。據李芑豐族譜,李瑞華是在光緒15年(1889年)考中生員的,因為同一家族同一時期出文武兩秀才,一時傳為美談。見《侯山李氏族譜校正版【台北金山乙酉重修】》2005年,未出版。

同書《台北縣志》第4冊,頁1321,也有一筆有關林受禧的謬誤記錄,此間提到,金包里的金裡村、金鄉村,乾隆十年,有漳州移民林受禧等五人,來此開闢道路,鑿圳灌田,地以大闢。這是把平埔族的林受禧張冠李戴成漳州漢人,也搞混了年代,而所謂金裡村、金鄉村的說法,更是聞所未聞。同書同頁又稱,磺港村:...嗣道光十五年,有粵省客家系人,移民至此,山胞始盡遷徙。同樣謬誤。

 

35,李長城即筆者李芑豐來台二代祖李磚的學名,李克城可能是他哥哥李石的學名。執照即收據,這是李芑豐向林益壽交了大租後,林益壽開給李芑豐的收據。

 

36,有清台灣出過不少番秀才,如淡水陳寶華、士林翁文卿、雷朗社陳春華、基隆陳洛書、埔里望麒麟等,當時政策是對平埔族另列名額,以特錄方式和漢族分開來錄取,用以保護少數民族。

 

37《金山鄉志:歷史》,頁182

 

38,同註31,頁1017

 

39,同註37

 

40,據金包里耆老郭登輝說法,漢學因為都是在晚上教,所以又稱做「暗學仔」。那時白天大部份的孩子都要幫家裡做事、放牛,要等到晚上才會有時間念書。「金山鄉分組座談記錄」,收於台灣省文獻會編,《台北縣鄉土史料(下冊)》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6年,頁1018。金包里日治時期的漢學仔仙除林深潮外,還有郭添壽、郭朝章、簡秋波、李棟樑等人。「金山鄉分組座談記錄」,頁1017

 

41,《金山鄉志:歷史》,頁182

 

42,《金山鄉志:政事》,頁232

 

43,《金山鄉志:政事》,頁232

 

44,李龍洲是李芑豐第17世裔孫,筆者的堂伯父,他從19491月起,出任金山鄉長,直至19601月卸職,在位11年之久。《金山鄉志:政事》,頁227

 

45,《金山鄉志:政事》,頁231

 

46,這是蔣介石培養蔣經國接班的一連串安排,蔣經國透過中央改造委員會委員身份,插手黨務,主持清黨工作;1950年,他出任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插手軍事及特務;出任救國團主任,把手伸入校園;掌握黨、軍和青年後,遂由國防部副部長、部長、行政院副院長、院長,而至總統,全面掌控黨、政、軍。

救國團到底歸屬在那一體制之下,當時即有爭議,日本學者小谷豪冶郎認為它是由國民黨的中央改造委員會底下的幹部訓練委員會而來,這樣的話,它應屬於黨務系統。(小谷豪冶郎,《蔣經國先生傳》,台北:中央日報,1990年,頁220。)但李煥坦誠:當時的社會制度不如今天完備,救國團成立後該由那個機關指導,確實也費了一番思量。而因當時蔣經國為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主管部分民運工作,負責軍方與民間的聯繫溝通,所以決定由他兼任救國團主任。(林蔭庭,《追隨半世紀--李煥與經國先生》,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頁6566。)因此國民黨官方說法,救國團是依附總政治部而來,但這樣一來,救國團就屬於軍方系統,變成軍方插手校園,同樣惹議。

 

47,茅家琦,《蔣經國的一生和他的思想轉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2003年。頁213

 

48,《蔣總統經國先生言論著述彙編》台北: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第二冊,頁42021

 

49,許大路,《長河沙影--八十憶述篇》,台北:道若齋書室,2000年,頁160。據許大路說法,當時辦的活動有玉山登峰隊、中央山脈探險隊、海洋戰鬥訓練、海邊游泳活動、滑翔訓練、跳傘訓練、自行車長征隊、軍中服務等八大類。

 

50,《金山鄉志:政事》,頁233

 

51,至於林蔭庭,《 追隨半世紀--李煥與經國先生》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頁67說,1957年救國團計畫在金山成立青年活動中心,以及頁69說,1958年,金山青年活動中心成立,兩者的時間都明顯錯誤。

 

52,為了東西橫貫公路的建設,蔣經國曾先後進入山區21次,其中2兩次是踏勘路線,19次是慰問施工人員,2次的踏勘,蔣經國一行夜宿山間,靠原住民青年開路,橫斷中央山脈。見林則彬,「東西橫貫公路的開路先鋒」,收於中央日報,《歷史巨人的遺愛》台北:中央日報,1988年。頁13235。林則彬時任工程處長,陪同蔣經國踏勘1次。又,劉毅夫,「經國先生冒險犯難--征服了中央大山,走出了橫貫公路」,收於同書,頁20507。劉毅夫時為中央日報記者,他陪同2次踏勘。蔣經國重視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的設置,親為踏勘,應屬他的風格。

 

53,林蔭庭,《 追隨半世紀--李煥與經國先生》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頁67

 

54,《金山鄉志:政事》,頁233

 

55,對救國團的批評,除前引註47體制混亂,妾身不明外,還包括來自台灣省前主席吳國楨在美國批評,救國團仿效共產黨的共青團,以及希特勒的統治模式,和來自《自由中國》的批評,指救國團將淪為國民黨控制青年的組織。參林蔭庭,《 追隨半世紀--李煥與經國先生》,頁64

 

56,《金山鄉志:政事》,頁233

 

57《台北縣鄉土史料(下冊)》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6年,頁1014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ee1492 的頭像
    lee1492

    台灣美麗鳥

    lee149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